文化與公司治理研究綜述
企業論壇
作者:周倩文
【摘要】通過對文化與公司治理方麵的研究回顧梳理,可以歸類為三大類:第一類是文化對公司治理有無影響,學者對此觀點不一,第二類是影響國與國的公司治理差別的關鍵文化因子有哪些,為進一步研究提供了一個可以量化分析的一個實證框架,同時對這個問題的探索可以啟發我們思考如何進行製度改革。第三類是文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有多大。在回顧文獻的同時也談了自己對這些文章的思考。
【關鍵詞】文化公司治理思考
亞太經合組織在《公司治理原則》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如下:“公司治理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並清楚說明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文化是對正式製度和傳統、習俗等等非正式製度的概括,如何精確捕捉文化這一隱形宏觀因素對公司微觀主體的治理有什麼樣的影響,似乎困難不小,因為準確量化文化和要控製的變量有很多。那讓我們來看看曆史上的學術人是如何展開這一研究的吧,也許會給未來的研究帶來些許啟示。
盡管每個國家公司治理方式各具特色,但是都有一個相同的公司治理概念。那麼這是不是說明存在可能將好的公司治理製度推廣到全球各個國家。另一方麵,不同文化下有不同的公司治理,分析文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對製度改革有啟示,由於特定公司治理的行程離不開一定的文化淵源,在某種文化背景下是好的公司治理在另一種文化下不一定是好的公司治理,因為難以有效和該文化兼容,國與國之間的公司治理的差別是有哪些關鍵文化因素造成的呢?或許我們應該首先關注下有沒有研究支持文化到底會不會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目前有兩篇文獻對此觀點不一。Stulz & Willamson在Culture,Openess,Finance,2001中選取宗教和語言作為文化的代理變量,控製了法律起源以後,發現:宗教在解釋債權人權利保護的國別差異上要比國際貿易、語言、法律起源這些變量的力度強。信仰天主教的國家對債權人的保護沒其他國家好。文化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幾乎沒影響,對債權人的保護影響很顯著。總的來說,文化和投資者權利保護相關。而最新的一篇文章,Gantenbein&Volonte,2012年Does Culture affect Corporate Governance,以瑞士為研究背景,提出在同一法律和製度下,瑞士法國和瑞士德國的公司治理的是否不同。瑞士公司可以主要分布在兩大文化區域,一個是瑞士說德語的區域,另一個是說法語的區域,瑞士聯邦法對兩個區域同樣適用,因此這為研究除了法律因素,僅考慮文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結論是瑞士法國董事會中說法語的人更多,瑞士德國董事中說德語的人更多。瑞士法國和德國的董事會分別受到附近國家的影響。瑞士法國對股票的轉移限製更為常見。除了這些區別外,幾乎沒什麼影響。但是這篇文章研究對象是上市公司,所以看似不大符合我們直覺判斷的結果症結可能在於此。同時,需要更多的文獻研究來支持我們的直覺判斷。
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隨著國際企業的增長,國際企業對在多文化背景下急需知道如何有效管理公司,Hofstede在1980年發表的Culture’s consequences:International differences in work-related values給了人們很大的啟示,跨文化的管理研究也隨著鋪開。Hofstede在該文章中對文化的結果框架的搭建引發了以該文章為中心的綜述、引用、複製和範式四大類文章。這些文章分別歸納、引申和證實Hofstede的文化結果框架,推動了對跨國文化和管理的研究。值得提出的是,在這些後續文章中,Schwartz在其1999年的A theory of Cultural Values and Some Implications for Work中指出Hofstede的1980的文章作為當時最綜合的一篇研究缺少來自世界重要地區的數據,該文就在這些當時研究不足的地方進行了改進,提出了三個雙極七種價值類型的文化維度:一極是嵌入對智力自治和情感自治,一機是層級對平等,一機是掌控對融洽。
為了探究對公司治理影響關鍵的文化因子,來自Israel的Amir N.Licht,Chanan Glodschmidt,Shalom H.Schwartz出於對LLSV僅僅通過法律淵源的不同來解釋公司治理差異懷疑,作者認為法律的不同更多的是文化的差別,於是在2001年Culture,Law,and Finance:Cultural Dimension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Laws開始分析國家文化和投資者法律權利之間的關係,指出LLSV按法律法係對國家的分類有失偏頗,無法對公司治理差異給出一個較為精細的解釋。文章的研究發現表示對以前認為英美法係對債權人的保護以及廣義投資者保護更好這一結論有懷疑。同時也發現投票權和債權人的權利與文化維度相關,但補救權利與文化維度不相關。這篇文章對係統研究法律和文化之間的交互作用有一定的啟示。繼2001年的這篇文章,這三位作者在2005年的Culture,Law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提出了一個分析法律是如何體現文化這一問題的新的框架。其理論基礎是Schwartz和Hofstede文化維度和LLSV的反應投資者保護的兩個指數ATD(anti-director rights index)和CRD以及LLSV對國家法律法係的劃分:英美法係、大陸法係(進一步分為為法國、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律)和剩餘的法係。首先分別計算Schwartz、Hofstede文化維度和ATD、ATD-vote和CRD之間的相關係數,發現投資者保護程度與和諧、避免不確定性負相關,與個人主義正相關,與權力距離負相關。接著為了檢驗相關係數是否是無誤,即這兩個文化維度作為社會經濟因素的代理變量,不一定全麵,因此加入法律規則、經濟發展水平(人均GDP)和宗教(新教徒),分別將ATD、ATD-vote和CRD對和諧、法律規則、人均GDP、新教徒進行回歸,發現在控製了其他變量後,和諧可以穩定預測反應公司治理的三個指標。文章列出了每個國家屬於Schwartz和Hofstede文化維度劃分出的文化區域的哪一種和法律法係如何,發現雖然同屬一個文化區域的國家法律法係可能不同,但是通過Goodman-Kruskal lambdma統計量LB 說明,知道一個國家的文化區域可以預測它的法係,盡管這個預測方法很不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