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的Culture Rules:The founda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Other Norms of Governance中首先利用兩個經典劃分文化維度的方法作為分解文化的理論基礎,並且用三個基本的治理規則來概括治理:法律規則、腐敗和民主責任,先考察了基本治理維度和Schwartz和Hofstede文化維度的相關係數,接著通過普通最小二乘法將公司治理的三個基本治理規則回歸到Schwartz提出的文化維度和其他影響因素,發現以下結論:(1)法律規則和非腐敗得分越高的國家情感自治、智力自治以及均等程度越高,嵌入和等級程度越低,民主規則與文化之間也表現出相似甚至更高的聯係。(2)加入控製變量英國遺跡、基尼係數、新教徒主義,民族細分、英美法係後,文化嵌入(-)或自治(+)對公司治理的預測依然顯著;等級(-)或均等(+)對法律規則和非腐敗的預測係數下降,對民主責任的預測係數幾乎沒變。新教徒主義與法律規則和非腐敗(+),英國遺跡與英美法係高度重合,在預測法律規則和非腐敗方麵,英國遺跡可以涵蓋了英美法係的預測力,在預測民主責任方麵,兩者預測力均不高。民族細分的係數不顯著,但是不表明其不重要,民族可以增加人們的族內團結,與Schwartz中的嵌入維度一致,自我主義較低。其中的一個文化維度:嵌入和自治對治理的影響最顯著。最後,考察Schwartz劃分的幾大文化區域分別在治理的三個維度上的得分差異,發現可以劃分為兩大文化區域,一個是English-speaking和West European nations,另一個是Africa,Far East,Latin America和Western Europe.文章的貢獻在於利用了來自心理學的跨文化框架和相關數據建立了一個新的分析框架分析文化對治理的影響。文章的結論對如何進行製度改革有一定的啟示,例如在有些國家中將那些受某些文化維度影響大的製度移植到對立文化維度的國家中,會導致惡性循環。
正文 文化與公司治理研究綜述(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