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有資產管理的委托代理問題(1 / 2)

國有資產管理的委托代理問題

企業論壇

作者:呂蓓芬

隨著市場經濟的擴大和發展,中國的經濟發展也到了最關鍵的時刻,改革三十年的發展,摸著石子過河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深化國企改革,引導非公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道路得到再一次肯定。黨的十八大提出深化改革開放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必須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地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可見國企的改革將迎來新一輪的篇章。雖然在前二次國企改革的大潮中,國企已逐步推行建立起現代企業製度,但是基於形式上組織上的建立,所謂的“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製度核心並沒有真正實現,加上長期計劃經濟時代的僵化思想、固有作風依舊作怪,從而造成了在現代國企管理中的資產管理的混亂,尤其表現在轉型中的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在分配上,運營上,轉移上、投資上、處置上的決策主觀意誌為大,行政指令為大,期間管控機製的缺失,之後對其過程沒有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和社會管理的監督機構約束的缺失,讓國有資產的使用權收益權陷入一片混亂,無法讓國有資產更好發揮其價值,因此在新一輪改革之前,有必要討論目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理清國企的資產,配合現代公司製度,真正實現責權利三分開,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助推企業發揮市場人的作用,約束內部主要控製人的指令劃操作,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讓國有企業走向市場化。

國有企業的主要特征和根本標誌是國有資產,在國有企業中,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和環節始終與國有資產緊密相連,搞好國有企業的重要一點就是管理好國有資產。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的要求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製的不斷完善的需求,國有企業的內部運行機製也不斷發生深刻的變化,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必須發展適應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從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發展史來看,我們已經經過了三次改革,第一次改革是改革開放後,曾經國家掌握和組織這些經營企業,在實現計劃經濟方式下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國家開始放權讓利,廠長負責製、承包租賃經營應用而生,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第二次改革是各地各市成立國資局,對企業的股份製改造,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並且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評估,但是所有者職權責任分散在政府各個部門。第三改革就是實行的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實現國有資產管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此次十八界三中全會獻策,提出了八大重點改革方案,其中之一就是“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可以看出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還有瓶頸,走不出去,創不出去,還有行政上指令上很多障礙,其中最為常見就是企業和所有者國家之間的層層委托代理關係,鏈條拉的太長,體現了管理上的鞭長莫及和常態的管理下的責權利的不對等。

國有資產管理由以前的“分而管治”到現在“統而管治”,形成管理的集中集權,避免了過去多頭管理的問題,把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統一起來,成立統一國資委解決相互扯皮和無人負責的問題,但是作為膨大的國有資產規模,中央提出“統一所有,分級代表”的管理模式,即國家統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這種分級管理模式,把管理問題集中集權賦予某個職能機構,讓職能部門力不從心,因此各地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後,又對國家給予授權代理的資產采取授權的方式劃分給各個大企業,其中一種做法就是委托授權給予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資產經營公司當中又有一種特殊形式就是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是經國家批準和授權的特殊企業法人,以國家授權持股的方式參與經營。作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集團公司,又以參股,控股的各種形式管理控製集團內部各事業部,然後各事業部又以大股東的身份代表國家行使出資者權利,對事業部下屬的各個企業實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角色,即包括聘任子公司董事會成員或法定代表人,對其業績進行評價考核,製定資產結構調整和資產產能更新組合,審批全資子公司的各種對外投資對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