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有資產管理的委托代理問題(2 / 2)

而企業作為內部治理的一部分,建立了現代企業製度,實現的是三權分離,即分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但是目前建立隻是形式上的建立,還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由於作為國有股的所有人國家或全民,隻不過人格化,是一個並不存在經濟人,因此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控製和約束,並未達到一個真正的理性經濟人的作用。而董事會成員又有大多數企業內部管理層組成,監事會在沒有上市的公司裏也隻不過是形式上的機構,股東會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又關係緊密聯係在一起,在這裏就會產生很多中間層,中間層既不是一般生產經營企業,又不是政府機構,隻是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控製企業。因此如果委托鏈條太長,必然整體上對其約束能力減弱。

從以上可以看出從國家到國資委到集團到國企是一個很長的委托代理關係,在企業內部又從股東大會到董事會到經理部門存在一係列的委托代理環節,國家作為財產所有者與個人作為受托經營企業資產權的代理人他們之間已產生了很長鏈條,他們的目標是否一致,是否每個代理者是忠實的,代理者是否通過受托的管理都會盡職盡責存在疑問。因此委托代理太長,首先會產生的第一個問題是加大國有資產地區間的差異,由於各個地方發展水平的差異,改革程度的區別,對問題的看法也不相同,對於一些改革相對滯後的地方,放下去的企業會在代理人限製下發展緩慢,而對於改革相對過激的地區,可能會加大資產處置的任意性,無序化交易,從而導致更大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流失。而且作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充當的既是公共政策的主體又是經濟發展的主體,在雙重職能下,會片麵的把一些國有企業作為解決政府目標的工具,把企業作為政府的重要的經濟來源,對於托管的基層國有企業,進一步加深了它的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現象。

其次從企業內部微觀分析,都是不同利益群體的構成,群體中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標,每個人是否完全代表全民的利益,企業的經營者通過授權對企業實現控製權,但企業的財產和剩餘索取權卻不是經營者的,導致了經營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的分離,因此經營者認為自己首先是官員,是上級領導給予自己工作的特別待遇,然後才是受托人。公司的利益對公司資產管理者而言,就是外在因素,而自己的利益才是一種內部性因素,因為受托人的報酬提高和職務的晉升,以及福利待遇的改善,都是建立雇傭關係上,滿足上一層委托人的要求,才是最基本的。而委托代理關係太長,到了基層所有者作為最終委托人,它的目標已發生了偏移,任務也發生了多元化,這時國家作為出資人存在弱化和虛職的狀態,股東會變成了董事會的擴大會議,而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有任命聯係為了一體,難以形成規範有效地製約作用,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功能上異化了,沒有人需要真正為企業的未來負責。所以會形成大家都是隻顧看眼前利益,看自己在位時能掙多少,公款消費,公款福利,不冒風險,不會真正嚴格的管理企業。為了應付層層下達的考核目標,總是對上列舉種種客觀因素,對考核目標表示為難,對下則是隱隱藏藏各種可能增長的經濟收入,遞延以後的收入,生怕年年增長的經營指標之後,無視企業的可持續性和效益至上的經營道路。

所以縱觀以上的委托代理問題的剖析,可以看出在多重委托的關係下,國有資產管理上存在代理人和委托人博弈,鏈條越長,會產生越多的中間環節,而中間環節上會產生同時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現象,因此不可避免損害最終委托人利益,因此要控製委托代理的鏈條長度,區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分別給予不同下放程度,同時要在各個環節明確責權利的相對應的製度,明確責任和義務,同時把激勵和約束機製運用到各企業,把企業財產的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真正融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