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層麵,減免稅規定操作起來仍有困難,需要國稅總局做出細則說明,明確技術層麵上的操作問題。
(一)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問題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小型、微型企業也有相關的規定,國稅總局的規定的小微企業對如何劃分沒有確切的說明。
(二)適用對象的問題
適用對象是企業及非企業性單位,然而對於是否適用於存在總、分支機構等組織形式的公司,卻造成判斷上的困惑。對於一些服務性企業比如銀行、電信企業,由於營改增尚未開始實行,那麼它基本上是小規模納稅人,然而由於增值稅日常適用項目很少,如果銷售額沒有超過2萬元,是否可以認為符合小微企業暫免呢。所以,對於小微企業的標準認定是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如果不先行判斷,這就會使政策尚未對真正的小微施惠。
(三)“月”的概念如何理解
對於銷售額的判斷,如果是單獨按月來判斷,和根據全年平均計算是不一樣的。如果單獨看月銷售額,納稅人會想方設法尋找機會對營業額進行調節。根據稅務業內人士也認同,月化的減稅效果會降低很多,最好最直接的方式,應該直接采取年化24萬元免征,超出部分進行征收這樣的方式更為合理。
(四)起征點與免征額
起征點是關注繳納的起始點,超過起始點才需要繳納稅金,而且需要全額繳納。免征額指免於征稅的數額,是差額計算的,在繳稅時納稅對象從征稅總額中扣減這部分金額。
用具體的數據來說明:
A公司月銷售總額是22000元,增值稅是3%,兩種情況下稅額的計算結果是截然不同的。
起征點:20000元,則22000的銷售總額已經超過了起征點,需要繳納的稅費是:22000×3%=660元。
免稅額:20000元,則22000的銷售總額中需扣除免征的20000,則繳納的稅費應該是:(22000-20000)×3%=60元。
對於這兩種不同的口徑計算,稅負的計算是截然不同的,對企業稅負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五)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方式
稅務局對於企業的稅收采取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方式。這種方式的變對企業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是否會產生影響,這是稅務局操作層麵上需要考慮的問題。對於稅務局而言,核定征收企業本身核算不夠健全,所以稅收上本來就有了一些折免,是否仍能適用文件的優惠需要更加明確的細則來規定。
李克強20137月已經強調了小微企業的重要性,他認為它是最大的就業“吸納器”,更好的發展小微企業,在它們的幫助下推動經濟的增長和轉型更加快速,同時使得就業大門敞開,才會有更廣闊的就業空間。當前對於小微企業的困難,貸款難已經已被稅費高取而代之。政府給小微企業減免稅,其目的當然是希望小微企業在市場表現中大展拳腳,對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有著更出色的表現。雖然連續出台了多項稅收扶持政策,但是刺激力度仍然有限。根據統計數據顯示,暫免征收的300億元稅款跟2012年營業稅與增值稅總計的41700億比較還不到1%,也難怪眾多經濟資料評論說,這次減免的力度對看似有300億,然而對於占稅收總額50%的小微企業而言,僅僅是隔靴搔癢。
稅收是政府最重要的財政來源,然而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如果稅負過重,承擔不了或者關門停業,或者采取逃稅漏稅的方式來減少稅負,近幾年一直在提的結構性減稅反映出民眾的呼聲和看法。對於小微企業的各種減免優惠措施能夠看出政府在積極地支持企業發展,如何製定更合適的稅收措施以達到“放水養魚”的效果,需要不斷地摸索和嚐試,相信在不斷的摩擦和溝通之中,最終能找出更好的方案,使企業和政府實現雙贏的局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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