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小企業擔保機構管理的現狀與對策(2 / 3)

三、與擔保機構合作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於初次合作的擔保機構準入把關不嚴

對於初次合作的擔保機構,部分經辦機構未能把好準入關,屬於“閉著眼睛做業務”,未能嚴格執行我行相關的信貸流程要求進行盡職調查,未能有效落實資金實力與擔保能力,未展開對擔保機構關聯方的梳理和調查,尤其是在各家金融機構的合作與履約代償記錄等重要信息。

(二)對異地擔保機構管理不到位

對異地擔保機構管理不到位,管戶行對跨區域擔保機構統一管理薄弱,實際操作中,異地管戶行難以有效監控擔保機構風險,缺乏有效的貸後跟蹤,經辦行與主辦行之間缺乏信息交流,擔保機構風險緩釋效果受到影響。

(三)過度依賴擔保機構的擔保

過度依賴擔保機構的擔保,放鬆(甚至放棄)自身對客戶的選擇標準,忽視對借款人應有的貸後管理,喪失了對第一還款來源的把控;同時對擔保機構的日常跟蹤監控不到位,對於擔保機構的違規經營行為無法第一時間發現、應對和化解。

(四)對擔保機構日常管理重視不足

對擔保機構準入及日常管理重視不足,由於擔保機構合作業務範圍包括大中型客戶、小企業客戶、個人信貸客戶,管理上既有交叉也存在並行,部分經辦行的日常監測及管理不到位,不同業務條線之間缺乏信息溝通,對擔保機構日常經營管理缺乏動態跟蹤,尤其在其他同業金融機構擔保的風險事項重視不足,信息滯後極易造成重大信貸風險隱患。

四、加強擔保機構管理措施

(一)嚴守管理規定,強化名單製管理

對擔保機構實行名單製管理,不得與未經一級分行準入的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對於涉及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擔保機構,立即停止業務合作。為“速貸通”業務提供保證的擔保機構信用等級應在AA級(含)以上。對於評級即將到期的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發起評級,對於達不到準入標準的擔保機構停止辦理信貸業務,例外情況報總行核準。同時,各行應規範擔保機構評級操作,評價人員要客觀、完整錄入擔保機構累計代償率、利息支出等各項信息。

(二)嚴把客戶準入,加強擔保實力核查

加強擔保機構的篩選,高度重視擔保實力的審查與落實。著重落實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出資方的背景,股東以及關聯方情況,實際控製人從業履曆經驗等,尤其需要重視擔保機構在其他金融機構合作的年限、履約代償記錄、擔保額度,在同業內的口碑,在省級或市級擔保協會中的地位等。在準入環節工作中,可隨機調取銀行對賬單,與擔保機構提供的報表進行核實,著重落實其資金實力與財務核算的規範性。對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管理不規範、近兩年經營業績不佳的擔保機構,以及關聯交易(特別是對關聯企業擔保)較多、投資關係複雜的擔保機構,原則上不予準入。

(三)嚴控放大倍數,實施差別化管理

結合擔保機構信用等級及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差異化設定擔保機構最高擔保放大倍數。原則上,AA級(含)以上的擔保機構(政府背景)最高擔保放大倍數不超過10倍;AA-級擔保機構最高擔保放大倍數不超過8倍;運營控製水平(累計代償率、管理層穩定性、相對收入業績、現金流流動性等)高於行業一般水平、未發生代償的A+級、A級擔保機構最高擔保放大倍數不超過7倍;運營控製水平滿足行業一般水平的A+級、A級擔保機構最高擔保放大倍數不超過3倍;運營控製水平低於行業一般水平的A+、A級擔保機構最高擔保放大倍數不超過1倍;A級以下擔保機構不予準入。

同時,加強單戶擔保額度管理,原則上民營擔保機構擔保的小企業貸款單戶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對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淨資產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