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小企業擔保機構管理的現狀與對策(3 / 3)

(四)嚴格限額管理,防控過度擔保風險

要按照相關規定科學測算保證限額,根據貸前調查情況合理申報在我行保證限額。在貸款支用時應查詢人行征信係統,嚴格在確定的保證限額額度內開展業務。同時各行(部門)應切實加強保證限額台賬管理,防控過度擔保風險。

(五)加強貸後管理,提升動態管控水平

進一步明晰責任,提高對擔保機構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必須充分發揮小企業經營中心的牽頭管理作用,經辦行作為主辦行,要履行營銷、日常監控管理、客戶關係維護等職責,而協辦行要體現動態管理的輔助作用。

1.加強對擔保機構的動態監控。經辦行客戶經理應定期對擔保機構進行走訪,對其經營管理與擔保業務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及時了解擔保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特別關注其公司股權結構、注冊資金、人事、經營策略變動等重大事項,以及在其他金融機構違約或未履行代償義務等情況。客戶經理、風險經理應相互配合,多渠道收集擔保機構的相關信息並加強內部溝通,加強對評級、保證金、擔保放大倍數、是否存在違規經營高利貸等問題的監控,嚴防各類風險。協辦行對所轄客戶的潛在違約風險事項應及時向主辦行進行風險提示。作為牽頭管理行的小企業經營中心,通過定時與不定時相結合的現場與非現場監控,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建立有效地動態監控機製。

2.推進和完善定期重檢製度。全行應進一步加強定期重檢製度的貫徹落實,通過分析擔保機構財務報表,跟蹤擔保機構的現金流、代償率、損失率等關鍵信息,對擔保放大倍數和代償率進行監控,查詢人民銀行征信係統,了解擔保機構在其他銀行的擔保情況和對外償付等信息,對擔保合作關係該中止或終止的,立即中止或終止,對於出現保證限額需下調的,應立即下調,實施動態管理。對已進入主管部門及金融機構“黑名單”擔保機構客戶,嚴禁納入合作名單。對於合作擔保協議到期的,在未經重檢同意之前不得受理審批由其擔保的信貸業務。

3.加強保證限額的占用與恢複管理。小企業經營中心應切實做好保證限額占用、恢複、監控工作,尤其是做好跨二級分行擔保機構保證限額的分割管控。作為牽頭管理行應進一步重視保證限額台賬管理,嚴禁出現不符合擔保放大倍數的現象發生。高度關注擔保機構代償率、經營狀況,如出現負麵變化並可能影響其代償能力的,應視情況及時調整保證限額、中止業務合作及至停辦業務。

4.強化擔保機構評級管理。經辦行應及時發起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流程,確保評級連續。嚴格執行總行“對於評級即將到期的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發起評級,對於達不到準入標準的擔保機構停止辦理信貸業務,例外情況報總行核準”剛性要求。

5.加強保證金賬戶管理。嚴格執行保證金支取或扣劃審批手續;對已準入而未交存風險合作保證金的合作擔保機構不得簽訂合作擔保協議,不得開展擔保合作業務。

6.有進有退,支持與優質擔保機構的合作。對存在風險隱患的擔保機構應及時預警,並對所擔保授信業務進行風險排查,及時加強擔保措施或采取其他措施保全資產。對於違規經營的擔保機構應及時終止合作,存量授信業務逐步退出;對於存在違約紀錄的擔保機構,不再準入,存量壓縮退出;對於異地擔保機構,在落實有效的監控和跟蹤管理之前,應嚴格控製合作規模並適度提高保證金比例。優先支持綜合實力強、風險管理機製完善的政府背景擔保機構,以及信用記錄良好、與我行合作曆史長、納入再擔保體係的擔保機構,實施差別化的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