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機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治理(2 / 2)

股東大會作為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經營管理、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項都有決策權,並負責公司董事的聘任。我國《公司法》規定,單獨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天向董事會遞交臨時股東提案。特別的,機構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向公司推薦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二,合理行使投票權。

現代企業製度中,作為股東其他所有權利的基礎和保證,投票權是機構投資者行使權力的最重要工具和參與公司治理的最直接方式。相比中小股東,擁有較多股權的機構股東通過合理行使投票權,可以參與公司的重大人事任免和重要決策,監督管理層,維護自身權益。當所持股份無法滿足需求時,機構投資者也可以利用自身影響力征集委托投票權,從而在股東大會上與大股東對抗。

第三,公開建議或批評。

機構股東可以借助媒體對上市公司發出公開的建議或者批評,從外部對公司治理施加影響。迫於輿論壓力,相關公司往往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彌補手段或者改善措施。當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力足夠大時,媒體願意配合其挖掘公司內部信息,公司受到的外界壓力較大,這種方式往往會比較有效。

第四,與管理層或董事會等私下談判。

與上述的公開建議或提案不同,私下談判方式不需要借助股東大會或者社會媒體,流程短、費用低,而且避免了公開方式可能帶來的矛盾和衝突,不會對相關上市公司的股價造成負麵影響,更容易被經營者所接納。一般情況下,機構投資者會優先采取私下談判或溝通的方式對上市公司的運作提出建議。

第五,機構投資者聯合行動。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單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有最高限製,有時機構投資者僅僅依靠自身力量難以獲得足夠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這時若多家機構投資者可以聯合協作、共同對抗控股股東和內部人,才能對公司的作力市公司地受到政府幹涉,治理產生重大影響。

第六,以上措施無果或協商不成時,機構投資者通過“用腳投票”可以誘發“羊群效應”,從而對上市公司造成外部威脅。2002年中興通訊發布了《關於公司H股發行上市方案的議案》,股東大會上遭到了許多重倉持有該公司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和中小股東的強烈反對,但最終決議以90%高票通過。隨後基金經理們聯手狙擊,拋售股票,使中興股價從27塊一直被打壓到17塊,該公司赴港上市計劃也隻能被迫擱淺。

第七,股東訴訟。股東訴訟是機構投資者股東積極主義的最極端表現。當機構投資者的利益因管理層失職或者大股東的一意孤行受到嚴重損害時,若采取其他途徑未果,它們有可能對公司或相關責任人提出訴訟。美國甚至有專門法律來鼓勵機構股東用訴訟維權。但這種方式除了要支付相關大額訴訟費用外,還會對相關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麵影響而導致股價大幅下跌,故而對機構投資者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隻有當機構投資者采取其他途徑或方式無法解決時,才會選擇提起訴訟。

從中興通訊H股發行上市議案遭否、到招商銀行的可轉債風波,再到聯合製止華海藥業更換總經理,中國機構投資者逐漸開始了參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實踐與探索。但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時間較短,在資產管理規模、證券市場比重、投資行為和理念等方麵與成熟資本市場存在顯著差距,它們參與公司治理的經驗不足,是否能真正參與和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企業績效(價值),學者們至今爭論不休。

作者簡介:劉萌(1988-),女,漢族,山東聊城人,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金融學在讀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金融、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