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機製
企業論壇
作者:陳琳
【摘要】近年來,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據央行數據顯示,其數量已達5000多家。然而混亂的行業監管、均衡不一的公司發展都迫切呼籲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機製,以保證行業優勝劣汰的渠道暢通。該文從小貸公司的特性入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解散、破產和轉製的三大退出機製所存在問題,闡述完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製的原因,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小貸公司市場退出機製的意見。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製監管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12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貸公司5267家。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問題重重,這是由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監管布局混亂、法規可操作性有待細化、法理依據薄弱造成的。其中,我國還未建立嚴謹的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製。筆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學理概念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和現狀予以探索,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監管提出完善建議,以期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乃至農村金融改革與金融創新有所裨益。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認定
金融機構的監管往往是由其法律性質確定。但是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學界對此尚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特性明顯[1],有的學者則發現其具有普通工商企業的性質[2]。筆者從現實出發,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並從學理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具有金融機構的特性
金融,是各種社會經濟成分(企業、家庭、個人等)為了相互融通資金,以貨幣對象進行的信用交易活動。[3]可見,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具有金融機構的特性,應該根據其是否從事金融活動來判斷。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貸款業務,而貸款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的傳統行業。不管融資的資金來自何處,這樣的業務明顯地具有融資的性質,都應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特性。
(二)小額貸款公司是否認定為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從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監管方麵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宜被認定為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首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可知,金融機構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組成,是為列舉法的立法模式,小額貸款公司並不包含在內。其次,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審批部門為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監管也是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由銀監會批準、監管由銀監會監管。二者之間的監管體製存在巨大差異,無法認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小額貸款公司應如何認定
由以上分析可知,小額貸款公司具備了金融機構的特性,但又在認定為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時遭遇法律障礙。因此,可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準金融機構較為合適。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機製在我國的發展現況
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了本來應由政府承擔的一些職能,但是政府對其政策支持不夠,現行法律規定也沒有注意到其特性,隻是將其定位為一般的公司,沒有為其設置特殊的市場退出機製。
(一)我國對於小額信貸公司的退出機製的一些法律規定
科學合理的退出機製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中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擺脫市場滯後、盲目的良方,而政府在這其中更是必須擔任守夜者的角色,出台法律法規,以社會公共權力保障市場安全。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三大退出方式:解散、破產或轉製為村鎮銀行。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破產和解散,小額貸款解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清算。依照法律法規運營,並且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股東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製為村鎮銀行。
(二)我國對於小額信貸公司退出機製規定的不足
1.小額貸款公司的解散和破產。小額貸款公司的解散和破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顯然是沒有將小額貸款公司的高風險特征納入考量,《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實施辦法》的簡單規定並沒有顧及小額貸款公司的準金融機構特性。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監管的規定還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