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貸公司轉製村鎮銀行的障礙。首先,轉製成村鎮銀行有一定的好處,資金源頭擴大、稅收歧視問題得到一定解決,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本身機製優勢在轉變為村鎮銀行之後將會弱化,利率的限製向銀行看齊、控股權和經營權的出讓、正規金融機構對村鎮銀行投資積極性不高都是問題。
其次,監管主體從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到銀監會的轉變帶來新的挑戰。因為現有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大,如果轉製成村鎮銀行變成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趨勢,那麼新增的村鎮銀行,會對監管格局、資源甚至是監管方式帶來壓力。
再次,由於村鎮銀行剛剛開始運行,經驗少,難免存在較多的難題,麗江古城的村鎮銀行,自從2010年設立之後,就存在不少監管難題,另地方監管部門叫苦連連。[4]
最後,縣一級的監管力量薄弱。縣一級的小額貸款公司轉製成功之後,對於縣一級的機構、人員、製度設計等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恐怕與監管需求無法匹配。
3.股東退出機製未在小額貸款公司中設立。我國目前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機製並未涉及股東的退出,僅有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強製退出的規定。溫州市龍灣區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引導龍灣區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小貸公司擅自變更股東,將按其嚴重程度分別采取約談董事或高管,全區通報、設置風險警示,暫停業務、責令整改等措施。
三、建立嚴謹的退出機製的必要性
(一)實現小額貸款公司優勝劣汰的暢通渠道
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則是有進有退,在建立合理的準入製度的同時,也要注意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製。這可以為小額貸款公司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實現優勝劣汰提供暢通的渠道。
(二)市場呼喚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機製
遼寧省是金融辦正式出台“退出機製”的第一家,該“退出機製”試行後,去年遼寧省有14家小貸公司因嚴重違規經營被取消了經營資格。除此之外,合肥市將健全地方金融組織的科學退出機製,對在經營中出現重大風險且未整改到位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程序取消其經營資格。[5]山西省在對違規現象的處罰中,批複後長期沒有開業的“空殼公司”將清退。
目前5000多家機構存在的風險無法準確評估,亟須徹底打通退出機製。
四、完善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製的幾點思考
(一)通過分級監管,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機製
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與國際水平相比,還處在一個比較初級的階段。現有的《商業銀行法》並不適用於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在未來將要製定的法規或部門規章中,應針對不同的小額貸款公司采取不同的市場退出監管模式。[6]
1.一般的非政府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對於一般的非政府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而言,應適用寬鬆靈活的非審慎性市場退出監管體係。《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是全國首個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文件,其他地方大多沒有規定分類監管。而《評級辦法》也僅在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列入V(2)級的小額貸款公司,省金融辦提交省級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可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試點資格。”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強製退出機製,沒有設立具體的標準。這可以說是全國對於小額貸款公司退出監管的一個縮影。筆者認為,可以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規製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如果由全國統一製定標準,地方製定具體的操作性問題的規定,則可以避免這一問題,並且可以在全國進行統一的協調。
但是,在現行的二元監管體係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構架仍然缺失最為重要的一環即銀監會的監管。2003年,國家將農村信用社的監管交給地方政府,人民銀行與地方政府砸進了數億萬元進行重組,但整個行業仍然一地雞毛。信用社有自身原因,但是地方監管難逃其咎。將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轉變為銀監會,但是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設置不同於商業銀行的監管標準,從而避免地方監管的弊端,也可以在全國的範圍內形成有效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