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機製(3 / 3)

2.小額貸款公司轉製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轉製村鎮銀行導致監管資源、監管方式的新挑戰問題,以及縣域監管力量薄弱的問題可以通過分級監管來解決。將評級結果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在地方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轉製試點。對於排名靠前,評級優秀,在貸款規模、資產質量、風險控製體係、吸收公眾存款規模、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麵達到一定條件之後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允許其按照法律框架的要求升級和轉型為銀行類的正規金融機構。循序漸進,可以解決監管資源不足、經驗不足的問題。

然而,根據2009年出台的《小額貸款公司改製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轉變為村鎮銀行,要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由此,小額貸款公司的民間資本喪失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製權,也失去了民間資本的原有的意義。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設置股權結構來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應該以原來的股東為主要組成,銀行的股份占比在20%較為恰當,不宜做最大股東。如此則可以達到讓轉變後的村鎮銀行資金服務農村市場的目的,並且可以培育農村的金融市場,作為農村信用社的重要補充。

(二)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接管與托管製度

《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解散、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小額貸款公司既具有準金融機構的特性,又為“三農”和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體現了公益性目標。小貸公司利用自身資金進行放貸,涉及到相關的資本市場。以小貸公司的發展速度,必然會涉及到其他如擔保、保函等業務和對外投資、交易等。因此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於銀行破產和解散的類似規定,按照我國有關金融類機構的破產規定執行,設立接管和托管製度。

由於小貸公司具有公共性和專業性的特點,其具有特殊的客戶群體,如果監管機構不考慮公共利益,不將其金融機構的特性納入考量,必然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而接管和托管的製度在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製度中的建立,不僅可以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借助托管機構的專業優勢,並且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抵禦運營風險,恢複經營能力。

但是,監管部門也應時刻注意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自主權不因托管和接管製度的設立而完全喪失,所以,應當設立有條件的接管和托管製度,使之有別於商業銀行的托管和接管。

(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退出機製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具有較大的風險,包括流動性、信用和操作方麵的風險。除此外,企業資信調查成本較高,對股東的綜合能力要求高,具體表現在自身資源、風險控製能力和合規經營意識方麵。在控製風險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對小額公司經營沒有信心的股東,自願性地退出將會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不僅保障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連續、穩定,也可以保證股東的權利,從而免除投資者的後顧之憂,吸引更多的資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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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琳(1989-),女,福建廈門人,華東政法大學2011級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