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營改增”對鑒證谘詢行業財務管理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財會園地
作者:陳秋雲
【摘要】為健全稅製,消除重複征稅,增強服務行業的競爭能力,支持服務行業的發展,按照建立現代型增值稅模式,我國逐步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經國務院批準,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改革,從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點改革。鑒證谘詢行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種被納入到“營改增”範疇中,本文詳細探析了“營改增”對該行業財務管理的影響,並分析了稅改前後會計賬務處理的變化,最後提出了相關的應對之策。
【關鍵詞】“營改增”鑒證谘詢財務影響
“營改增”破除了製約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製難題,由原營業稅製下的“道道征收,全額征稅”被現行增值稅製下的“環環征收,層層抵扣”取代。以保證增值稅規範運行為前提,以財政承受能力為基礎,以不同行業發展特點為導向,設置合理的稅製要素,使我國的稅製向國際慣例趨同。“營改增”後,對鑒證谘詢行業的財務管理有什麼影響?本文主要結合會計師事務所行業特征,將從以下方麵進行分析。
一、有關鑒證谘詢行業主要政策及相關規定
(一)增值稅納稅人認定及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增值稅納稅人按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否達到500萬元為界、或會計核算規範程度,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鑒證谘詢服務企業,適用稅率為6%。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按3%的增值稅征收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與原來5%的營業稅率相比較,稅負肯定降低。因此本文舉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作為一般納稅人,適用是6%的稅率。
(二)進項稅額抵扣規定
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抵扣。但因鑒證谘詢行業其成本構成中的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較高,而人工成本不能產生進項稅額,因此其主要成本構成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較低。
(三)優惠政策
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營改增”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管理影響分析
結合“營改增”在試點城市實施的實際情況,以及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營改增”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管理帶來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的稅負(隻考慮流轉稅和所得稅)
1.對會計師事務所流轉稅的影響。對會計師事務所流轉稅的影響主要是以下兩方麵:一是“營改增”後,對會計師事務所征收的稅率提高。二是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少。一般來說會計師事務所這類服務型企業,首先難以從上遊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成本結構占主體部分的是固定成本和人員報酬,如員工工資、業務通訊費、辦公租金、食宿費等,而這些成本按稅法規定是不能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成本中可抵扣的項目比重過低,金額較小,僅有辦公用品、電腦設備、水電費、設備維修等費用可供抵扣。
“營改增”後會計師事務所應交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含稅銷售額*6%-當期進項稅額。“營改增”前會計師事務所應交營業稅=當期營業收入*5%。因此應交流轉稅是否加重,取決於進項稅額。根據2013年第7期下《會計之友》上刊登的《“營改增”對檢測服務企業的影響及應對策略》這篇文章中計算可知,當能夠抵扣的外部采購成本為企業營業額的3.885%時,改征前後流轉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費合計稅負持平。然而對於會計師事務所來說,由於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少,其流轉稅稅負在“營改增”後增加的可能性很大。
2.對會計師事務所得稅款的影響。根據稅法規定,“營改增”之前,會計師事務所繳納的營業稅和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而“營改增”之後,會計師事務所交納的增值稅及購買物品等形成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繳納的所得稅就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