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資產減值準則的難點分析及建議(1 / 3)

淺談資產減值準則的難點分析及建議

財會園地

作者:楊帆

【摘要】本文結合作者多年的工作經驗,闡述了資產減值準則的難點分析及資產減值準則執行中的幾點建議,提供給同行參考。

【關鍵詞】資產損失準則難點分析建議

一、資產減值準則綜述

資產減值準則明確了所有資產減值處理的一般適用原則,並對其具體規範的範圍做了進一步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適用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合營的投資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資產減值會計準則主要規範了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資產組的認定及其減值處理等。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其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一)資產減值的確認

資產減值確認的實質是資產價值的再確認。與初始確認以交易成本作為入賬依據不同,資產減值會計對於資產價值的確認是在資產持有過程中進行的。它摒棄了隻對實際發生的交易確認的傳統慣例,隻要某項資產的價格或價值的減損能夠可靠予以計量,且對決策具有相關性,就應當確認價值的減少。它不在局限於過去,而更多的立足於現在、未來。由此,其確認基礎不是交易而是事項,即使沒有發生交易,隻要造成資產價值減少的情況已經存在,資產價值的下降可以相對可靠地計算,就可以加以確認。

資產減值的確認標準。從理論上來講,企業的任何一項資產的減值都應當予以確認。但是在會計實務中,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每一項資產的減值進行確認,資產減值的確認應當考慮資產減值可能性的大小。企業資產麵臨的不確定性因素多種多樣,其中某個或某幾個因素共同發生作用,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新準則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因此,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認定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以及確認多少資產減值損失的關鍵。根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定義,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的計量則是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關鍵步驟。

(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確定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確定主要是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新準則規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以下三條確定:一是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二是在活躍市場中的買方出價;三是如果上述兩項都不存在,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為基礎估計。當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後,再減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便可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

如果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四)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麵價值低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資產減值》準則改變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減值準備計提後可以轉回的做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消除了一些企業通過計提秘密準備來調節利潤的可能,限製了利潤的人為波動。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1.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係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麵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