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審計對象及相對客觀的參與者:內部控製審計中內部審計的作用。根據《內部控製審計指引》,內部控製審計屬於一種保證及谘詢業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進行,但是在內部控製審計的計劃、實施和完成階段,均需要考慮內部審計和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
第一,計劃階段需要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和人員。根據《內部控製審計指引》第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企業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工作進行評估,判斷是否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製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應減少可能本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注冊會計師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製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應當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進行充分評價。與某項控製相關的風險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冊會計師應當更多地對該項控製親自進行測試。
第二,實施階段需要關注內部審計的開展情況。根據《內部控製審計指引》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測試企業層麵控製,應當把握重要性原則,其中至少應當關注:與內部環境相關的控製;針對董事會、經理層淩駕於控製之上的風險而設計的控製;企業的風險評估過程;對內部信息傳遞和財務報告流程的控製;對控製有效性的內部監督和自我評價。其中內部審計屬於控製環境有關的控製而且對企業控製的有效性開展內部監督和自我評價,因此在實施階段,注冊會計師必須對內部審計予以重點關注。
(二)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現狀
國有企業的內審體製在實際工作中逐步顯現出許多體製上的弊端,內部審計保證企業規範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為現代企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進行體製改革以滿足新形勢下企業管理的需要,當前主要是存在以下問題:
1.機構設置不合理,獨立性不強,領導不重視。在國有大中型企業現行的內審體製下,內審機構受企業經營管理者領導,而不是由代表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股東會或董事會領導,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可能因經營管理者的因素受到限製。內部審計工作一直以財務審計為主導,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中處於較低的組織層級,其監督製度形同虛設,導致隸屬關係不清,監督不力,內部審計隻是企業的管理手段之一。雖然國資委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幹規定》,但從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內部審計的地位並未得到充分肯定和落實。
2.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相對滯後。目前,國有企業內審人員大多配置不足,審計覆蓋率較低,審計質量不高,審計效果不明顯,力量薄弱,尚不能常規開展內控審計或內控評估,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但這反過來又影響了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地位,形成惡性循環。
3.內部審計覆蓋麵不夠,主要側重於事後監督。目前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內容往往僅局限於財務審計,未能由財務審計延伸至相關內部控製,沒有進行過專門的內部控製審計,缺乏對內部控製的持續、有效監督;內部審計隻是通過事後對經濟業務進行查賬監督的方式,事前、事中監督相對不足,平時也較少與企業各部門進行溝通,不能及時了解各部門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年度審計計劃的製定未全麵、係統考慮企業的戰略目標和經營風險,難以有效發揮內部審計在內部控製監督評價環節的作用。
三、內部審計轉型以加快內部控製監督機製建設的途徑
內部審計、內部控製審計和內部控製評價都會涉及到內部控製及其製度方麵的問題,但傳統內部審計側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執行問題,內部控製評價側重於內部管理機製和內部控製係統的健全或效力問題,而內部控製審計則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內部會計控製和相關的製度上。目前,在國有企業的內部控製評價和內部控製審計剛剛正式以規範和指引的形式啟動,很多問題還亟待明確,內部審計具有靈活性和發展性,應當也必然在這兩項工作中發揮重大作用。
(一)修訂相關準則及規範體係,與內部控製規範及配套指引實現對接
2003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內部審計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內部控製審計》中對“內部控製審計”的目的、內容和主體的規定和目前《企業內部控製評價指引》中關於內部控製評價的規定基本一致,同樣的工作以不同的概念表述容易造成內部審計人員、管理層和監管層對內部控製審計和內部控製評價概念、責任主體、作用等的混淆。與此同時,在內部審計準則中對“內部控製審計”的內容、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報告和處理方麵的規定又和《企業內部控製評價指引》中的規定不一致。此外,2001年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製基本規範》中提出,“內部控製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貨幣資金、籌資、采購與付款、實物資產、成本費用、銷售與收款、工程項目、對外投資、擔保等經濟業務活動的控製”,這些經濟業務就是基本的業務循環劃分,但目前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就提出預算管理、資訊管理等管理作業,更為多樣化,而業務循環是以後審計程序展開的主線。因此,在構建之初,首先需要梳理的是《企業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獨立審計準則體係之間矛盾及混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