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高息貸款的社會危害性淺析(1 / 3)

民間高息貸款的社會危害性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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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明齊

【摘要】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但不規範、盲目的民間高息借貸行為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對經濟乃至社會穩定產生負麵影響。本文從民間高息借貸的現狀及成因出發,分析了民間高息借貸蘊含的風險、民間高息借貸對正常社會秩序帶來的衝擊以及民間高息借貸對金融機構的危害。

【關鍵詞】高息貸款社會危害性金融

近年來,由於國家利率政策的調整、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收緊政策“排浪式”發布出台、股市樓市不斷震蕩、金融市場投資風險加大、銀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對金融業的影響日漸加深,已引起社會尤其是金融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一、民間高息借貸的現狀

近年來,在銀行信貸緊縮情況下,中小企業、房地產、煤炭等行業的融資越發困難,同時苦於沒有有效的投資渠道,大量的民間資金投入了民間高息借貸市場,需求與供給的雙向發力,助推了民間高息借貸市場的空前發展。民間高息借貸凸顯了區域性的特點,越是經濟發展快的地區民間高息借貸就越活躍。僅浙江,就有高達萬億元民間資本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和個人之間放貸,並已成為民間高息借貸流通的主要途徑,其月息回報普遍在2%以上,最高的甚至達5%。目前,除了民間資本的注入外,規模可觀的銀行貸款也已進入了民間高息借貸市場,尤其在浙江等沿海開放地區,大量銀行貸款並沒有進入實業而是轉投到了回報率更高的民間高息借貸資本市場。

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前民間高息借貸呈現出一係列新的特征。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借貸雙方主體不再局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單一個人,一些經過正規程序審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以投資谘詢公司、財務顧問公司、理財公司、房產中介等名義登記在冊的中介機構、組織和個人也直接或間接從事民間“高息借貸”活動。二是資金來源多樣化。“高息借貸”資金主要來源有自有資金、籌集資金以及銀行借貸資金,統一概括為自備資金和自籌資金兩種。三是交易形式隱蔽化。一是在借款本金基礎上先扣除高額利息後,再按借款本金填寫借款金額;二是在借條上不分別反映本金和利息,直接將本息累加後成實際借款金額。這樣的交易形式具有高風險性。借款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多以借條形式確定,有的根本就無借條或其他憑證,一旦出現糾紛,債權人難以維護合法權益。四是涉及人員複雜化。“高息借貸”涉及的群體更多具有不特定性,涉案受害人既有農民、下崗職工、企業工人、企業高管,也有政府在職工作人員,政府退休的領導幹部。

二、民間借貸活躍的成因

(一)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間高息借貸產生的根本原因

由於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域金融業務、中小企業財務製度不健全、社會擔保體係發展滯後等因素疊加,中小企業難以從國有商業銀行獲得足夠資金支持。據全國工商聯的調查,90%以下的小企業、95%以下的微小企業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係,正規金融資源配置功能的不足和信用製度的缺失,為民間高息借貸發展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