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高息貸款的社會危害性淺析(2 / 3)

(二)低利率和投資渠道有限是民間高息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近年來,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餘,但現有投資渠道狹窄,銀行存款利率較低。為求資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銀行資金轉向股市,2008年以來大量資金撤離股市轉投房地產,房地產受到嚴厲調控後,資金開始轉向民間借款。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中國民間高息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

(三)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是民間高息借貸繁榮的重要原因

民間高息借貸的主體一般為親友和關係緊密的客戶,操作起來手續比較簡便。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資金需求的季節性、風險性使正規金融機構或不能及時滿足、或因風險難以控製望而卻步,而民間高息借貸的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真空”。

(四)特殊的隱性擔保機製是民間高息借貸活躍的外在保障

民間高息借貸感情投資成分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規則,借貸成本低,信息較對稱。違約者往往會被親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懲罰,因而大多數借款都能夠及時還本付息,形成了民間高息借貸的一種隱性擔保機製。

(五)正規金融製度與民間高息借貸的不兼容,金融監管的薄弱

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管理製度一直在保護正規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因此,在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的情形下,民間高息借貸就以一種“灰色”的形式存在,行成不和諧的“二元格局”。同時,銀監部門特別是基層的監管任務重、人員少,麵對相對隱蔽的民間高息借貸來說,多少有些“力不從心”。

三、民間高息借貸行為的社會危害

民間高息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確實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壓力,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短期性生產周轉資金的需求,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但也應該清醒地看到,民間高息借貸仍處於自由發展階段,不規範、不穩定的問題很突出,極易引發經濟糾紛、刑事犯罪和社會不穩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視。

(一)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

民間借貸在高利率、高利潤的驅使下,容易誘發大量社會閑散資金遊離於銀行體係之外,規避了金融監管機構的監控,銀行業監管部門根本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不但擾亂了正常金融經營秩序,也不利於國家信貸總量的控製和宏觀調控政策的全麵實施。同時,由於民間高息借貸的利息收入,是個人之間私下交易,造成了利息稅漏繳,使國家稅收造成損失。

(二)導致企業融資成本增大,消費者最終買單

民間高息借貸相對於金融機構的貸款來說,雖具有門檻低、手續簡單、貸款額度靈活等優越性,但民間高息借貸的利息往往遠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使得企業融資成本大大增加。企業通過民間貸款融資支付了高額的利息,增加了企業財務支出,提高了企業成本,企業的生產成本提高了,企業為了盈利,企業銷售產品價格必然上調,最終將這些高額的利息轉嫁在廣大消費者身上。

(三)易引發債權債務的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