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危險犯的停止形態研究(2 / 3)

應當肯定,折中說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即是說危險犯不僅有犯罪完成形態,也有犯罪未完成形態。但認為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隻有一種存在未遂狀態的說法是片麵的。無論是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都有相同的理論結構和基礎,都立足於對法益的侵害方式區別與實害犯的角度而言的,危險犯對於法益的侵害隻是一種現實損害的可能性。在法益侵害可能性的角度上來看,二者並無構成基礎上之區別。危險的發生都依賴客觀的判斷,隻不過對危險犯的危險狀態的判斷不僅滿足於構成要件行為的完成,還有待於危險狀態的時間點判斷,而抽象危險犯的危險判斷已有了立法者進行擬製,擬製的依據就是類型化的行為方式。[7]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危險犯作為與實害犯相對應的獨立犯罪,存在完成的既遂狀態,也存在未完成的既遂狀態,而非實害犯的未遂。

但犯罪過程中的危險狀態和實害狀態是一種發展並漸進的現象,危險狀態出現後還可能存在繼續發展成為實害犯的可能。所以,在這一過程中,行為人也有可能因為某種原因而產生停頓,這便有了危險狀態下停止形態的認定問題。

二、危險犯停止狀態的認定

在危險狀態出現前,由於行為人意誌內、外的原因而停頓的,可能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危險犯的既遂,則應以“公共危險”的危險狀態出現,並在犯罪過程中已經停頓作為標準。在危險狀態出現後,由於各種行為人意誌外客觀原因產生停頓的,成立危險犯既遂;若是出現了實害結果,則轉化為實害犯既遂。但刑法理論界對於犯罪人在危險狀態出現後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的阻止法定犯罪結果的出現該如何認定的存在較大分歧。此種情況應定犯罪既遂還是犯罪中止;若是以犯罪中止論,那是什麼罪的犯罪中止這兩大問題眾說紛紜。

(一)犯罪中止與否的認定

1.否定說,即“犯罪既遂說”。法定的危險狀態出現以後,即出現既遂狀態,既遂後不存在犯罪中止。首先,這種既遂後的中止違背停止形態獨立原則。其次,危險狀態的出現即表示此類危險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過程已結束,不符合中止的時間性條件。再次,危險犯的完成無實際的危害結果,“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針對的是結果犯而言,也不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條件。這些都會使犯罪中止的統一概念和原理遭到破壞。況且,對於自動防衛危害結果的危險犯,雖不作中止認定,但可將此行為做量刑從寬情節考慮,從而不影響罪行相適應原則的貫徹,[8]並有利於犯罪分子悔罪。

2.肯定說,即“犯罪中止”說。有觀點認為,危險狀態的發生並非就是犯罪既遂,隻有犯罪結果的發生才是犯罪既遂(認為“犯罪結果”是危險犯既遂的標準),在此之前行為人放棄犯罪或有效組織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屬於犯罪中止。以“危險狀態出現”作為危險犯既遂標準的學者認為,犯罪中止隻能出現在犯罪結果出現前而非既遂前,危險狀態出現後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還有觀點認為,應借鑒“放棄重複侵害行為”的犯罪中止論的法理,將此種情況定位危險犯的犯罪未遂。雖在既遂後定為中止與犯罪停止形態的排他性原則相違背,但這有利於犯罪分子及時悔悟,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應當作為一種特殊情況來對待。

應當肯定“否定說”中關於犯罪既遂後即不存在中止的觀點,這符合我國刑法理論中停止形態排他性的原理。但是犯罪停止形態是以最後的停頓點為標誌作為標準的。危害狀態的出現從廣義來看實質是在出現危害結果前的一個階段過程,如前文所說,危險狀態出現後犯罪狀態還可能朝著犯罪危害結果發展,即存在著危險狀態向實害狀態發展的可能。所以,在危害結果出現後的停頓,不應視為一種既遂的標誌,而應作為一種排除未遂的情形對待,具體定何種行為,還應視行為人的主觀意願而定。此時行為人若出於主觀意願而停頓,應視為從行為人開始預備行為至犯罪結果出現整個大犯罪過程中的中止停頓,即危險狀態出現後依然存在中止的可能。

“犯罪中止說”也承認中止的存在,但筆者認為持“犯罪結果”為危險犯既遂標準的學者論證觀點基礎本身就值得商榷,這一理由應當不被認可。而危險狀態出現後的自動防衛結果發生情況與“放棄重複侵害”不同,“放棄重複侵害”必須是第一個行為沒有引起結果發生從而存在實施第二個重複侵害行為的可能情況下行為人放棄侵害,前後行為具有統一性。而危險狀態出現後,危險犯行為已經完成,不需在實施同一行為危害結果也可能會發生,這一理由同樣不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