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而言,筆者較偏向於“犯罪中止說”,危險狀態出現後依然存在中止的可能性。但論證理由則與其有不一樣的觀點。筆者認為,危險狀態後出現犯罪中止完全不違背犯罪既遂後不存在中止的原理。按照劉憲權老師的觀點,這是危險狀態出現後排除未遂情況下的一種停止形態,與“犯罪既遂後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態”並未是同一層麵的問題。當危險狀態出現後,行為人的行為實質上還處在不確定的狀態,即處在可能向實害犯轉化的狀態。若因客觀原因停頓,如前文論述,應構成危險犯的既遂;若保持這種狀態向實害狀態發展下去,則構成實害犯既遂。若在轉化過程中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或有效的阻止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符合犯罪中止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三個特征,完全合乎法理,應以實害犯的犯罪中止定。
同時,定犯罪中止也十分必要。從形勢政策角度看,定犯罪中止有助於鼓勵行為人主動阻止結果出現的行為,這一法律的指示作用會對行為人產生積極的影響,充分發揮刑法設置犯罪中止這一“回歸的黃金大橋”的積極作用;定犯罪既遂則有失罪刑相適應的平衡,犯罪人中止即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小,定犯罪中止,更有利於保證法律的公正性,並從法律上保障了行為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
(二)實害犯的犯罪中止
危險狀態後的不僅存在中止形態,而且應該定實害犯的犯罪中止。關於這一界定,有學者認為應該定危險犯的犯罪中止,主要理由是:危險狀態出現後並不等於犯罪既遂,在既遂前出現犯罪中止是完全有可能的,自然也就認為是危險犯的犯罪中止。[9]關於這一觀點,前文已對其進行了辨正。從時間上來看,危險狀態出現後,雖然有繼續向實害狀態轉化的可能,但相對於危險犯來說,其法定的犯罪過程已經完結,不可能存在危險犯的中止形態。而相對於實害犯來說,其犯罪過程因還存在繼續向前發展的可能,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整個犯罪過程並不會結束,自然也就存在包括中止在內的停止形態。所以,應成立與危險犯相對應的實害犯的犯罪中止。
從中止第二特征—有效性要求出發,也隻能定實害犯的犯罪中止。若是定危險犯犯罪中止,則不符合有關“有效阻止法定犯罪結果發生”這一最重要的條件。盡管在危險犯和實害犯共存的犯罪中,危險狀態可能向犯罪結果發生轉化,但刑法以明文規定將危險狀態作為危險犯的犯罪法定後果,一旦危險狀態發生,很難想像危險犯行為人如何阻止危險狀態——這一法定的犯罪後果的發生,這一說法本身存在矛盾。而定實害犯的犯罪中止則可有效解決上述矛盾。在危險狀態出現後向實害狀態轉化的這一過程,表明危險犯犯罪過程已結束,實害犯犯罪過程仍在進行,即實害犯法定的危害結果有出現的可能性但現實中卻還未出現,此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的阻止實害犯罪結果的出現,並不會影響危險犯的犯罪形態,但卻可以成立實害犯的犯罪中止。同時,從量刑上看,將實際出現的危害狀態視為實害犯中止所造成的損害,考慮了“危害狀態結果”存在的因素,又考慮了行為人自動停止或有效阻止“實害結果”的因素,並對其適用“應當減輕”的法定情節也更合理。
參考文獻
[1]楊興培.危險犯質疑[J].中國法學,2000(3).
[2]陳興良.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之規範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26.
[3]侯國雲.刑法學[J].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184.
[4]張明楷.危險犯初探[J].馬俊駒主編:清華法律評論(第一輯),1998.
[5]趙秉誌.犯罪總論問題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06,407.
[6]林山田.評刑法修正案草案[J].刑事法從論(2).
[7]高巍.論危險犯的未遂[J].法學評論,2010(1):116.
[8]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二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359,361.
[9]吳炳新.危險犯的停止形態研究[J].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3(2):46.
作者簡介:溫雅璐(1985-),女,江西吉安人,華東政法大學2012級刑法學方向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