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國重罪法庭審判製度介紹(1 / 3)

法國重罪法庭審判製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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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家偉

【摘要】法國重罪法庭審判采用的是刑事參審製度,法國刑事參審製度是在英式陪審製度上經過200多年的改進形成的,其在參審員的遴選、庭審原則、職業法官和平民陪審員的職責分工、合議程序以及上訴程序上都有著符合其本國法律文化特色的特點。法國刑事參審製度對其他大陸法係國家的刑事庭審製度有著很深的影響。

【關鍵詞】參審製度平民陪審員職業法官言詞原則

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英國的陪審製登陸法國,但是由於法國政治環境等客觀條件和其國內宗教、文化、法律傳統等內在原因的雙重作用下,英式的陪審製度在經曆了多數次或成功或失敗的改革後,逐漸演變成了形成了具有法蘭西特色的法國刑事參審製度,其成為了法國重罪法庭的審判製度。本文將總結、分析法國刑事參審製度的運行現狀,使大家了解除英美的陪審製外更加適合大陸法係國家的刑事參審製度。

一、法國刑事參審製度的適用範圍

法國刑事參審製度一個重要的特點是需組建一個由包含職業法官和平民陪審員的參審團,他們於一段時間內在法庭上合作審判刑事案件。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隻有重罪(即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犯罪)才適用參審製來審判。刑事參審製度在法國隻在重罪法庭和未成年人重罪法庭適用。不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這些重罪案件的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參審員並不參加。[1]

二、庭審參審團的人員構架及參審員的遴選

法國重罪法庭由上訴法院的一名庭長或者一名上訴法院的法官主持,重罪法庭中的參審團還包括了兩名職業法官擔任的陪審員和9名(重罪法庭一審審理案件時)或者12名(上訴審審理案件時)正式的平民參審員以及數名替補平民參審員(通常2名)。[2]

法國刑事訴訟法對平民參審員的遴選過程做了極為詳細的規定,從立法層麵保證了整個參審員遴選過程的公正和嚴謹。

(一)平民參審員的資格條件和不適格排除

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55條至第258條規定,擔任參審員須符合四個條件,即:年滿23周歲,法國公民,可用法語讀寫及享有政治權利、民事權利和親權。並且依照職責不兼容的原則,有行政、司法或者軍職等特殊職務的人員不得兼任參審員。

除此之外,以下人員也不得擔任參審員:有重罪或被判處6個月以上犯罪記錄的人;正在受起訴、抗傳以及對其已簽發押票或逮捕令的個人;被撤銷職務的國家、省或市鎮官員或工作人員;被撤職的司法助理人員以及經司法決定最終禁止履行職務的專業公會成員;宣告破產且且未複權的個人;依《刑事訴訟法典》第288條被判刑及依《刑法典》第131—26條規定被禁止履行參審員職責的個人;受司法保護人、受監護、受禁治產的成年人以及依據《公共衛生法典》第326條至第355條規定安置於精神病機構管理的個人。[3]

此外(重罪)被告人及其律師的配偶、直係血親、姻親直至叔伯或表侄親等包括在內,同時將在案件中作為證人、翻譯、高發人、鑒定人、自訴人或民事當事人的人,或者已在本訴訟中擔任司法警察或進行預審活動的人暫時取消在相關案件中的陪審員資格。

(二)參審員的職責豁免

參審員的職責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在省內擔任陪審員職務不滿5年的公民可要求職責豁免;(2)年齡超過70周歲或在重罪法院所在省無主要居所的公民可要求職責豁免;(3)存在其他重要事由(如家庭負擔過重、生病、因公出國等),經委員會認定為有效的公民可要求職責豁免。[4]

此外,在某一省內擔任陪審員滿五年的,應從該省年度參審員名冊或替補參審員名單中除名或刪去。但持世俗性質或宗教性質的精神方麵的異議見解,並不構成可以將當事人從參審員名冊除名的重大理由。

(三)參審員的遴選程序

參審員遴選程序可分三個階段:

首先製定每年度參審員名冊,每一重罪法庭轄區每年度製定一份參審員名冊。年度參審員名冊由重罪法庭轄區的市長采用公開抽簽的方法,製定每年度參審員名冊預備名單。再由上訴法院第一院長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員會製,或者由重罪法庭所在地的大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員會在預備名單的基礎上最終製定年度參審員名冊和替補參審員名單。年度陪審員名冊上的參審員人數以官方人口統計數為基礎,按比例分配。

然後在重罪法庭庭期開始之前上訴法院第一院長或其代表,或者重罪法庭所在地大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當眾從年度參審員名冊中以抽簽方式抽取40名參審員組成本庭期參審員名單;與此同時,從替補參審員名單中抽取12名替補參審員。[5]審季參審員名單確定之後,法庭書記官將依據重罪法庭所確定的審季開庭地點和時間,將審季參審員名單上登記的參審員召集到重罪法庭,進行點名。參審員若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否則將被科處13750歐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