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程序包括對“被告人是否有罪”進行合議以及對“被告人的量刑”進行合議兩個階段。參審團首先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問題進行合議。合議采用書麵表決的方式,通過連續的分開投票對主要犯罪事實並且在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之原因,對每一項加重情節與附帶問題以及每一項構成免除刑罰或減輕刑罰的法定原因進行表決。關於合議的結果,所有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包括拒絕對被告人適用減刑情節的決定,重罪法庭一審案件至少應有8票之多數通過;重罪法庭作為上訴審審理案件,應有10票之多數通過。空白票或者經多數人認定為無效的表決票,應當作為有利於被告人的票進行計算。
在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問題作出肯定回答的情況下,重罪法庭應繼續就適用的刑罰進行評議,然後以秘密方式進行投票表決,對每一個被告人均分開投票。關於刑罰的決定,應以投票人數之絕對多數作出,但是,對於判處最高自由刑,重罪法庭一審案件至少應有8票之多數才能做出宣告。重罪法庭宣判輕罪刑罰時,得按照多數票讚同,命令刑罰緩期執行同時附考驗期或者不附考驗期,重罪法庭亦可對從刑或附加刑做出評議。
在合議階段重要的投票環節中,參審員的投票效力同職業法官包括審判長的投票效力相同。而參審員的人數在整個合議庭中占多數,其在合議階段起著關鍵的作用。
(三)針對參審團判決的上訴程序
針對上訴問題,法國施行的是上訴審平民裁判模式,即允許控辯雙方對參審團的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審判仍然采取刑事參審製度。[11]法國並沒有設立重罪上訴法院,而在采用了輪轉上訴製度,[12]除海外省份外最高院會指定另外的重罪法庭審理上訴案件。上訴審的參審員由3名職業法官和12名平民參審員組成,重罪法庭上訴審的庭審和合議過程與一審大體相同,隻是所有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包括拒絕對被告人適用減刑情節的決定,應有10票之多數通過,而非一審時的8票。需要注意的是重罪法庭的上訴審在隻有被告一方上訴的情況下,不得判決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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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ernard Bouloc.Loi du 15 juin 2000 renfor?ant la protection de la presumption d’innocence et les droit des victims[M],Paris:PSC,2002.85.
作者簡介:張家偉(1989-),男,天津人,華東政法大學2012級刑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