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計劃的調整,應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第四條 資金管理。
(一)按項目按進度撥(借)款。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項目的撥(借)款,根據農業發展基金“先收後支”原則,結合當地開發工作進度、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及耕地占用稅和預算調節基金收交情況分期進行。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地(市)、縣分項目的撥(借)款,照此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配套資金先存後用的辦法,即先把配套資金存入銀行,由銀行開具存款數額證明,交驗後再撥(借)款。撥到縣以下單位的資金,存入當地農業銀行或信用社。地(市)、縣級土地開發辦公室對子項目的撥(借)款,要有20%左右的工程承包費,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結算補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報帳撥(借)款”辦法。實行這個辦法的,可以先撥(借)一定比例的資金,具體比例由地(市)、縣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有關部門商定。農業銀行的專項貸款,由農業銀行根據批準的項目計劃,按農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辦理。有的開發項目,農業發展基金與貸款可結合安排,但不要每個具體項目都搞“拚盤”;
(二)按項目獨立核算。各項目都應實行獨立核算。核算每個項目的費用支出和資金、物料的收、支、結餘數額。一個項目有多種資金來源的,可統一核算分別報帳。項目投資和計劃供應的物資,必須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報財務會計報表,逐級彙總上報;
(三)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各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審計、財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部門,都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的財務監督檢查。好的經驗要及時推廣,對存在問題要及時研究處理。
第五條 物資管理。國家土地開發基金所需統配物資,列入國家物資供應計劃。地方安排的配套資金和農業銀行貸款所需物資,列入地方物資供應計劃。用於土地開發的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條 組織機構。凡國家立項開發的地區,都要設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同誌任組長,計委、農委、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土地管理、農業銀行等有關部門領導同誌參加。領導小組下設精幹的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三、竣工驗收
第七條 竣工驗收的依據和內容。按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由各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單位,或授權有關部門,按照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生產條件的改善指標:擴大耕地麵積,改造中低產田麵積,新增排灌麵積,改善排灌麵積,擴大優良品種種植麵積,新增防護林麵積,新增農田林網麵積,技術培訓人次等;
(二)糧、棉、油等農產品新增生產能力;
(三)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總的考核評價。
第八條 竣工驗收的層次和要求。
(一)子項目、分項目的竣工驗收,分別由地(市)、縣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其上一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專業性項目,委托上一級專業主管部門驗收。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驗收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二)總項目的驗收。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專業性項目驗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理;
(三)所在項目的竣工驗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驗收報告,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
四、附則
第九條 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級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抄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在執行中不斷完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