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國際互聯網上著作權糾紛不斷,引起人們對網上作品的合理信息使用的關注,對傳統的合理信息使用原則是否適用於國際互聯網進行簡略的分析,並提出在網絡環境中合理信息使用的準則和標準。
(一)現狀和問題
國際互聯網是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近20年來,國際互聯網迅速發展和全麵普及。雖然國際互聯網正迅速地滲透到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但互聯網在各個領域的發展還是不平衡的。其中,發展最快的則是一些易於數字化的領域,如圖書、音樂、文字等涉及無形產權的領域。互聯網對該領域的滲透更快、更全麵,對該領域的衝擊也大,也更早顯露出來,從而出現了大量的新型糾紛。
為何近年來網上著作權糾紛不斷,其原因在於國際互聯網屬於新生事物,人們對其尚不完全熟悉,網絡法律規範也未健全,許多人尚未樹立起在網絡環境中的尊重作品之著作權意識。在“網絡自由,網絡上資源共享”的標語下,造成了人們以為網絡上的各種信息皆為處於公共領域,可以自由、不加限製地使用的錯誤認識。而另一深層次原因在於,互聯網硬件設施已在我國獲得迅猛發展,截至1999年底,我國上網計算機數為350萬台,我國的國際出口總帶寬為351M。然而,目前中國網絡發展的一大障礙在於網絡軟件環境的欠缺,特別是網絡中文信息不夠豐富成為中國網民最為頭痛的問題之一。為了增加網絡中文信息,一般有兩條途徑:一是原創,雖然從長遠來說網絡的發展要靠原創,但這一途徑代價較高;另一途徑是進行拷貝,即拿來主義,拷貝能使網絡上中文信息在短期內迅速增加。在我國當前還沒有明確的網絡法律規範的情況下,網上尊重著作權意識的淡薄,大量無序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拷貝必然會引起大量的著作權糾紛。
(二)合理信息使用原則及其意義
合理信息使用,又可稱為權利的限製,是法律為了平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對著作權所作的必要限製。一般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但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來源。
在現代各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製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為對著作權的一種必要限製。許多著作權國際公約也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從而使這一原則成為國際標準。《伯爾尼公約》對合理使用做了總的限定,即允許以合理的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必須符合公平慣例;《羅馬公約》列舉了合理使用他人有鄰接權的表演、錄音製品及廣播的三種情形;《日內瓦公約》鑒於有的成員國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錄製者權,因而未明確規定“合理使用”,但並不禁止其成員國采用這一製度。
之所以要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限製,是因為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識和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創作完成的。同時又是促進全社會文化的發展所必需的。因此,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控製不應是絕對的和無限製的。
(三)合理信息使用原則在國際互聯網上的應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詳細列舉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在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據《著作權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這12種情形是建立在以印刷、出版紙件為載體的著作權體係上的,它是否同樣適合於以計算機及通訊為基礎的網絡環境呢?
事實上,國際互聯網雖然是新技術的產物,但傳統的著作權法仍然適用於國際互聯網。根據歐盟綠皮書的推測,新技術的出現不會影響著作權和相關權的基本理論和原則。因此,合理使用原則同樣適用於網絡環境,其根本原因在於:國際互聯網作品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素並沒有任何的增加。網下的作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是通過對原作品的數字化來實現的。而原作品的數字化是依靠計算機技術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數值、圖像、聲音等表現的信息輸入計算機係統並轉換成二進製數字編碼的技術。這種轉換行為本身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正因為作品的數字化過程不會對原作賦予新的創造性,進而也就不會產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權仍然屬於原作者所有。所以,國際互聯網上的作品仍然是傳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雖然網絡社會是一個虛擬社會,但網絡的參與者都是來自現實社會中的現實的人,他們進入網絡社會必然會將現實社會中為大家所認同的規則帶進網絡社會中,因此,現實社會中已有的法律規範必然會延及到網絡這個虛擬社會。
當然,由於網絡是新技術的產物,從而使傳統的“合理使用”適用的條件範圍在網絡中正麵臨著因技術因素而引起的挑戰,這也是要求我們研究的重要內容。在網絡上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在法律所允許的合理使用範圍內,或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使用。因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為協調社會公共利益而對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所作的限製。在所限製的範圍內,任何人都可依法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會構成對權利的侵害。從使用者的利益出發,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一種最重要的限製,它不是對權利人獨占權利的一種排除,而是使用者對侵權訴訟的一種抗辯。然而,如果網絡上作品的使用行為,已經超出法律所允許的合理使用範圍,則必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否則會構成侵權。在我國當前的許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多為超出合理使用範圍而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所致。故對網絡作品的廣大使用者而言,哪些使用是在合理範圍內,值得探究。隻有明確了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準則,才能有效地減少著作權糾紛,促進我國網絡服務業的發展。
(四)合理信息使用的準則
在傳統的著作權法理論中,合理信息使用原則就是一個最易引起爭議且又讓人難以把握的規則。這是因為,合理信息使用是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一種限製,是非著作權人的一種利益;故其必然涉及每個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而國際互聯網的誕生,更使這一爭論白熱化。
在我國,麵對近年來大量的網絡著作權糾紛,代表作者利益的一方與代表網絡經營者的另一方之間產生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方強調在網絡社會中應加強對作品及著作權人的保護,嚴格限製合理信息使用的範圍;而另一方則強調網絡產業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應給予其更多的發展空間,互聯網是未來產業,萌芽狀態不應該遭到封殺。
解決上述對立觀點的方法就是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既能有效保障作品及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促進國際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進而使網民受益,享受信息時代所帶來的便利。
事實上,在網絡環境中,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網絡產業的發展是並行不悖的。雖然在網絡中作者的著作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但這會給智力創作造成不小的負麵影響,導致作者、出版商不信任網絡媒體,不願將作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長此以往,作品的創作與國際互聯網的發展都會受到損害。而一旦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受到損傷,互聯網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倡導網絡自由的媒體最終也會被無節製的自由所毀滅。所以,隻有網絡充分尊重作者的權利,切實維護作者的利益,才能使作者創作更多的作品,並將其上載於網上,豐富網絡資源。同時,網絡的發展也會吸引作者將作品有償或無償地上載於網絡,形成作者及作品與互聯網的互動的良性循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