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國際互聯網的發展是並行不悖的,那麼,網絡經營者首先要確立尊重與維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原則。在此原則下,合理適用信息使用原則。如何判斷合理信息使用原則中的合理、適度,就需要從建立合理使用製度的核心出發了。
如前所述,合理信息使用原則是為了平衡作者利益與公眾的利益,以及促進作品的再創作而設立的一種對著作權人的獨占性權利的限製,因此,合理信息使用可以看做是一種利益,即非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種利益:這種利益得到法律的確認,即使用人可以不經他人同意、不向其付費而使用他人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利益,但該利益以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為前提。
然而,這一前提在國際互聯網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些年來,雖然國際互聯網提供的信息已經發生大爆炸,但實際上卻很少有作者、商業出版商願意將他們出版的作品向公眾提供,取得重要信息的最普遍的方式仍然是借助於發電子郵件,其原因在於法律沒有為作者和著作權人從作品的網絡傳播中獲得回報提供有效保護。作品一旦搭載上網,著作權人就很難控製作品的下載,盡管在作品的首次上網銷售過程中,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加密和口令控製別人非法進入數據庫得到作品,並能保證得到應得的報酬。但如果有人將作品再次上網公開,或擅自將他人作品上網,不采取加密等技術措施,則這些作品就可能被人任意下載,令著作權人對作品完全失去控製,網絡是全球性的,損失就可能是巨大的。而著作權人對互聯網的不信任,必然影響到互聯網的發展。
必須遏製網上“合理使用原則”的濫用。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符合公平慣例,1967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在修訂該公約的報告中指出:如果認為損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決不允許複製。如果認為複製無損於作品的正常使用,接著應當考慮複製是否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隻有在無損於作者的合法利益時,才可能在一定的特殊情況下使用強製許可或規定無償使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指出:處於某些特殊情況而對著作權所作的限製,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衝突,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本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五)合理信息使用的認定標準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但這些情形主要是針對以印刷紙件為基礎的著作權體係上的,並沒有對網上著作權作特別規定。同時,鑒於網絡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判斷網上作品的合理使用時應格外慎重。
在具體判斷作品的使用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情形時,應審查一切相關情況,特別是要審查以下幾個要素: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這種使用是商業性的,還是非營利性的教學目的);②作品的性質;③作品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④在作品的潛在市場或作品價值上的使用的效果。
許多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將其下載或將討論信息打包離線閱讀,轉寄給他人,轉貼到其他版,甚至做成精華版,雖然這些行為已經涉及著作權法上的複製、修改或編輯等問題,但在相當範圍內也可以解釋為不侵犯著作財產權及精神權的合理使用。在電子布告欄上發表作品,從某種程度上可推定著作權人願意借助網絡流通散布該作品,這是網絡使用者達成的共識。
網絡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且處於正在飛速發展的起步時期,我們不應該對其限製過多,致使其胎死腹中或畸形發展。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特別是該主體的利益與網絡的健全發展唇齒相依時,更要協調好兩者之間的矛盾與衝突,防止厚此薄彼,最終導致兩敗俱傷的結局。根據這一精神,當我們以法律來規範網絡著作權時,要確立維護作者的著作權的意識,限製在網絡資源共享,網絡自由的旗幟下無節製的合理使用,當然,新事物必然有新情況,網上合理使用必然有與傳統合理使用不同的地方,對它的法律規範則有待於實踐與理論的探索。
在信息合理使用原則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會計信息使用原則,作為一個上市公司,其會計信息必須通過財務報告向社會公眾提供客觀真實、公正可信的企業財務信息。有不少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的披露過程中弄虛作假,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維護一直遵循著“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信”原則的建立是廣大投資者恢複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信心的必要條件。而如何有效地防範會計信息失真,則是其中的一項重任。
從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來看,信息失真可能表現在這些方麵:搞數字遊戲,虛增發生額和餘額;隱瞞截留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虛增成本以便偷漏稅款;捏造事實,開虛假發票報銷;串用或亂用會計科目等。另外,一些核算單位為了小團體的利益,甚至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根本不按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科目,特別是在收入、費用和成本等科目上沒有按照權責發生製原則、配比原則或謹慎性原則進行核算,不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或支出,人為地操縱成本費用的計算標準和利潤分配方法,從而掩蓋企業經營過程的實際情況,不利於投資者和債權人正確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雖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是在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中,但對於企業外部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來講,他們難以得到來自企業內部的會計核算實際情況,他們的投資或貸款行為主要受公開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影響。因此,許多企業又在會計信息的披露環節上對報表進行再加工。曾經對中小投資者產生過重大投資決策影響的失算財務報告,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中屢見不鮮。而銀廣夏的影響之深遠,在於其波及到一些“投資”銀廣夏的上市公司,甚至是專家理財的證券投資基金。銀廣夏事件隻是中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的案例之一,它所反映的問題,恰好說明在會計信息披露環節上存在著嚴重的失真風險。
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弄虛作假,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我國證券市場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並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對上市公司實行強製信息公開製度。其中,《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和第三號,分別對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說明。
作為上市公司,其會計信息必須通過財務報告向社會公眾提供客觀、真實、公正、可信的企業財務信息,而且其所提供的財務報告還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以減少信息使用者使用會計信息的風險。但是,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弄虛作假,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報表附注說明簡單,甚至被忽略。在規定公布的財務報告中,必須包括基本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其中,基本財務報表又包括報表主體和附注。上市公司必須在附注中向外部信息使用者傳遞補充的會計信息,如采用何種會計處理方法等。因為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將產生不同的報表數據。所以,如果不充分揭示企業會計核算所選擇的方法,將使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雖然核算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最終將由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確認,但企業在會計方法的使用上還是存在很大的選擇餘地,倘若沒有在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的話,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用性將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