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昆明市物流行業“營改增”後的稅收籌劃分析(2 / 2)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0.96×(7%+3%)=4.096(萬元)

合計納稅=40.96+4.096=45.056(萬元)

若該公司分立為甲、乙兩個公司,交通運輸服務400萬元由甲公司提供,物流輔助服務200萬元由乙公司提供。則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銷售額都在500萬元以下,符合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400/(1+3%)×3%=11.65(萬元)

甲公司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1.65×(7%+3%)=1.165(萬元)

乙公司應納增值稅=200/(1+3%)×3%=5.83(萬元)

乙公司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83×(7%+3%)=0.583(萬元)

甲、乙兩公司合計納稅=11.65+1.165+5.83+0.583=19.228(萬元)

但是如果物流企業的客戶大多是一般納稅人,則企業本身就可能不太適合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通過分立進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轉化的納稅籌劃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分別核算不同性質的收入

物流企業往往進行多種經營,不同經營方式所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稅率是不同的。例如,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征收增值稅,稅率為11%;而對運輸貨物進行的倉儲、裝卸搬運等勞務則按“部分現代服務業”征收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物流企業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應盡量分別核算不同性質的收入,以規避從高適用稅率納稅。

比如2013年昆明D物流有限公司的銷售額為40萬元,其中屬於交通運輸業的銷售額為30萬元,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的銷售額為10萬元。由於該公司沒有對兩種不同性質的收入分別進行核算,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一律按“交通運輸業”征收增值稅。

若該公司不分別核算兩類不同性質的收入,則應按“交通運輸業”11%的稅率從高計征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40×11%=4.4(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4×(7%+3%)=0.44(萬元)

合計納稅=4.4+0.44=4.84(萬元)

若該公司健全會計核算製度,對兩類收入分別進行核算,則交通運輸收入按11%的稅率納稅,部分現代服務業收入按6%的稅率納稅。

應納增值稅=30×11%+10×6%=3.9(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9×(7%+3%)=0.39(萬元)

合計納稅=3.9+0.39=4.29(萬元)

“營改增”後,物流企業應不斷健全和完善自身的會計核算製度,對不同性質的應稅收入要分別進行核算,從而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結語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營改增”後,物流企業通過調整定價體係、轉換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分別核算不同性質的收入等手段進行納稅籌劃,可取得明顯的節稅效果。在新形勢下,昆明市物流企業應當高度重視不同稅製下的納稅成本,並按照即將實行的新稅製對公司涉稅項目進行統籌規劃,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谘詢專業的納稅服務人員以獲得較優的納稅籌劃方案,達到控製納稅成本的目的。(作者單位:物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葉紅.物流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籌劃探討[J].交通財會,2012;9

[2]周豔.淺析“營改增”後物流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J].財會研究,2012;24

注解:

①數據來源:201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現代物流業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