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下反貪路徑
財經縱覽
作者:王苗
作者簡介:王苗(1981.2-),男,漢族,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職務犯罪偵查。
摘要: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反貪偵查不能忽視這種時代背景。反貪偵查信息化具有多種原因,首先這是反貪人員應對反偵查的需求,是反貪信息保護的需求,更是現代偵查理念踐行的需求。因此必須在信息化下實現反貪。針對信息化背景下反貪工作的特點,應當培育信息線索規範化機製,反貪偵查階段信息化,證據固化的信息化。隻有積極主動的應用現代化信息手段才能夠在反貪之路上走的更加順暢。
關鍵詞:信息化;反貪;證據;偵查信息化時代下每個人不免受製於信息,反貪路徑也難以逃離這種影響。涉貪犯罪分子也自覺或不自覺的應用信息技術為犯罪服務。信息化社會下涉貪犯罪分子的犯罪呈現出高知識化、技術化、高負麵影響力化等特點。涉貪人員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簡便的獲得相關信息,通過閱讀這類信息在極短的時間內提高自身反貪能力。同時隨著涉貪人員的知識麵的不斷拓展,其專業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也為反貪偵查帶來了極大的困難。自然在信息流轉毫無障礙的信息時代下,涉貪人員往往能夠激起極大民憤,相關人員也樂於提供相關涉貪人員貪汙的信息。因此涉貪偵查之中檢察機關必須正視這種信息背景,在理性考察基礎之下設置符合信息化背景下的反貪路徑。
一、反貪偵查信息化的原因
(一)反涉貪人員應對反偵查的需求
反貪偵查毫無疑問應當以證據為中心,從證據中來到證據中去。雖然我國反貪偵查已經有著巨大的進步,但傳統反貪偵查之中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為中心的思維依然在現代反貪之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信息化社會下,每個涉貪犯罪嫌疑份子可以通過多種手段如學術資料、新聞資料等等獲得反貪幹警偵查之特點,進而在本人涉及的案件之中運用反偵查心理來躲避偵查。這種背景下,反貪人員從案發之時往往就開始消滅或者隱蔽證據,從第一時間上開始設置各種偵查障礙。基於先前大範圍的排除涉貪證據以及反偵查能力的培養,反貪人員在意誌上越來越堅定,導致其供述更加具有欺騙性、虛假性等。因此“由供到證”之辦案模式已經難以適合現代反貪需要。新刑事訴訟法以及兩個證據規定的要求,檢察機關的業務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之中必須從“被動說明證據合法”轉向“主動證明證據合法”。新刑訴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也就是說我國從立法層麵肯定了不得自證其罪的現代司法觀念。司法史證明眾多冤假錯案多因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使用多種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通過在詢問過程之中同步且全程錄音錄像技術,形成視聽資料來證明偵查手段之合法性。這種方式不僅可以證明偵查辦案人員辦案過程之合法性同時也可避免當事人翻供,起到固化證詞之作用。
(二)反貪偵查理念的要求
反貪偵查是為實現正義的一種重要途徑,但作為偵查的一種手段,其自身受製於特定程序,踐行程序法之要求,換言之反貪過程也必須實現正義。程序法價值並不依賴於實體法,其自身的價值在某種程度上看比實體法之價值更加重要。訴訟程序之設定除去作為實現實體法之手段外,自身正義是否能夠實現也事關重大。因此在反貪過程之中落實後程序法之價值必須提上偵查層麵。早起反貪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在確定偵查對象之後,特別是對涉貪人員進行人身限製之後,其對涉貪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各種心理攻勢迫使其交代貪汙事實並要求提供證據。涉貪案件從案發到偵查終結可能所涉及的時間是極其之長,作為偵查人員,從辦案數量還是在辦案主體上處於強勢地位,而涉貪人員處於被動地位。現代司法理念要求保護人權,每個人包括犯罪分子天然的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目前,不僅國際上強調人權,我們國家不僅從憲法上肯定了人權並且在程序法之中確定了程序保證人權的價值與方法。信息化時代下,人權保護必須依靠信息手段來。信息化條件下涉貪人員人權的保護更加公開化、透明化,其所展示的現代司法理念需要信息技術手段的固化。作為被偵查人員,其權利的保護並不能停留在口號上。總所周知,部分犯罪分子在庭審階段號稱被刑訊逼供或者變相刑訊逼供,雖然偵查人員出具證明證實其並未違法程序之規定,但這種往往給旁聽群眾一種誤導即認為我們國家依然是拋棄犯罪嫌疑人權利的非法治國家。因此正義需要定在,這種定在呼籲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在信息技術下,確保正義成為可以看得見的正義。在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應用其他偵查手段之時,若條件允許應當積極用視聽資料的形式固化偵查過程,在這個過程之中體現當事人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