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貪信息的保護的需求
傳統反貪案件的來源途徑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由舉報人舉報,一種為主動偵查。在信息化沒有普及之前,當事人舉報通常由信件舉報、當麵舉報等,其中以匿名信舉報為主。但由於害怕被舉報人打擊報複,當事人往往極度謹慎。信息化背景下,網絡極其發達,在發達的信息社會下,舉報人員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向檢察機關舉報涉貪人員信息。如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互聯網留言等,拓展了舉報方式。“在案件線索上沒有實現統一規範的管理,特別是網絡化管理和分類、篩選、整理、加工等工作尚未落實,導致許多仍有偵查價值的線索流失。”①雖然我們國家現代反貪已經開展一段時間的信息化管理,但管理依然不管規範。由於舉報人員眾多,其中有的是具有真實性的舉報、有的是報複性具有、有的是虛假舉報等。這要求信息管理人員在甄別這些信息的時候必須具備強大的辨別力。但依據我國公務員招考製度所考錄的公務員一般具有專業上的設置要求,如要求法學專業、計算機專業、偵查專業等等。在司法實踐之中管理信息舉報的人員一般為法學專業出生的學生或者計算機相關專業的學生。但毫無疑問他們的知識具有專業性但缺乏綜合性。在辨別此類信息之時,法學、偵查專業的學生缺乏信息分類管理能力,計算機專業的學生缺乏法學偵查知識等。正是這種缺乏鑒別技術導致了反貪信息的流失。
二、反貪信息化的路徑
(一)培育信息線索規範化機製
首先信息線索規範化必須依靠特殊人才的培訓。在反貪信息線索甄別機製上對於這類人才的要求必須同時具有偵查學、法學、計算機相關專業的人才。因此在招考崗位上專業化要求之時可以設置具備雙學位的學生,也可以在對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化訓練,如法學類、偵查學類幹警學習信息管理知識,計算機類幹警學習法學、偵查學類知識。由於信息鑒別需要經驗的積累,對於該類職務要避免頻繁交流。信息線索規範化機製要求信息分類明確。對於收集而來的信息,應當進行初步分類,這些分類可以根據舉報的信息的證據證明力度進行歸類,如可以設置多級度可能性案件。②對於納入這些不同級度的信息進行二次賽選,將這些信息與已經掌握的進行信息比對,分類進行儲存,最大限度的利用信息舉報得來的信息,對於那些有價值的信息進行進一步偵查,聯係舉報人,深挖相關實施,在為反貪工作打好第一步工作。檢測機關要與相關部門共享職務犯罪信息,特別與紀檢監察機關、金融部門、稅務機關、工商部門等建立特定的信息共享機製,以確保監察機關能夠在執法執紀中第一時間獲得線索。③在“信息引導偵查”的基礎下建立一個包含眾多共享信息平台、信息儲量極大的數據庫,確保信息的正確性、來源的合法性等。
(二)反貪偵查階段信息化
反貪偵查需要引用眾多手段,但借助現代化信息手段偵查是時代的潮流也是應對偵查環境複雜化的要求。信息線索規範化機製建立以後,偵查中心可以適度提前,在反貪偵查技術方麵一方麵在分類信息等級基礎下迅速鎖定偵查範圍,對這些線索不斷進行評估分析,逐一排除,將剩下的具有高度偵查價值的信息納為重點偵查信息。由於技術偵查手段可能與公民的自由權、隱私權等相衝突,而現代法治社會又極度強調自由的權利與隱私權的保護因此在應用信息偵查手段之時應當把握好反貪人員信息偵查的啟動機製。隻有對於那些具有較為詳實的證據或者具有高度理由可以確認具有貪汙事實的行為的人員才能夠直接啟動信息偵查手段,對於其他人員進行偵查的時候應當報審核通過後才能應用信息偵查手段審查個人私人信息。由於偵查階段可能對犯罪嫌疑分子的個人權利進行侵害,因此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對反貪偵查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監督,這種監督主要從兩個層麵進行,一種是從實體法層麵,即反貪信息化偵查的對象是否確實可能觸犯貪汙罪的相關條文,另一種是從程序法的層麵進行監督,即看反貪信息化偵查過程中是否有違背程序正義的行為。一旦發生相關事項,檢察人員應當立即矯正,返回正常的偵查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