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責
商界論壇
作者:常靜
作者簡介:常靜(1989-),女,漢族,山東省新泰市人,法律碩士,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方向:經濟法。
摘要:不可抗力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免責事由之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普遍認可的公約對不可抗力皆做出了規定。然而在判例中,成功援引不可抗力免責的情形卻很少,本文從與不可抗力免責相關的案例出發,通過分析案例中與不可抗力免責相關的情形,研究國際貨物買賣中不可抗力免責的構成條件及限製。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可抗力免責;構成條件及限製一、引言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辨明無罪的條款,它使得在條款中所列事件(不可抗力)發生時,合同方對於自己的不履行可以不負責任。①不可抗力免責要求合同締約方遭遇的事件是無法預見、不可控製,而且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同時要求上述事件出現時必須及時告知合同相對方。對於不可抗力的構成,國際公約、國內法和相關判例都進行了嚴格限製,因此,期望通過不可抗力抗辯達到免責目的並不容易實現。
二、相關案例分析
實踐中成功援引不可抗力實現免責的情況並不多見,本文先從未能成功援引不可抗力實現免責的案例出發,分析不能成立不可抗力的原因,然後再簡要分析成功援引不可抗力免責的案例,研究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和限製。
(一)T.K.M.E.GmbH訴P.K.S.A.案
1、基本案情
2012年2月8日,波蘭最高法院審理了一起德國賣方T.K.M.E.GmbH與荷蘭賣方P.K.S.A.之間的焦炭燃料銷售合同糾紛②。
本案涉及一家波蘭焦炭燃料生產商與一家德國買方之間的爭端。當事雙方在2003年12月訂立了焦炭燃料銷售合同。2004年第二季度賣方拒絕按合同中商定的價格交付部分焦炭燃料。因此,德國買方對未交付的那部分貨物宣布合同無效,並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因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賠償截至宣布合同無效通知之日未交付焦炭燃料的價款。波蘭當事方主張,拒絕交付的原因是在訂立合同後焦炭燃料大幅上漲。波蘭當事方辯稱,其在訂立合同時未能預料漲價的程度,未能預料自己方在漲價情況下的損失程度,因而未能預料其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程度。賣方認為,這使其免除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銷售公約”)第74條規定的違約責任。上訴法院讚同該論點,並駁回了德國買方的要求。德國買方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
爭議所圍繞的問題是因不能預見大幅漲價而不能預見損失程度是否構成銷售公約第79條的不可抗力免責,如果構成則賣方免責。也就是說賣方能否預料焦炭燃料價格上漲是影響總體索償要求,還是僅影響損失可能減少的程度。最高法院讚同第二種主張,認為銷售公約第74條,不可預料大幅漲價及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等同於無法控製的障礙而免除違約方的責任,隻有在沒有理由期望在訂立合同時能預料到這種障礙時才能援引銷售公約第79.(1)條來免除違約方的責任。最高院認為焦炭燃料價格急劇上漲不構成上述條款中規定的無法控製的障礙,因為焦炭價格上漲是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能預料到的風險,屬於合理的商業風險,應由賣方承擔。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合理預見這種商業風險,不能說明其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預料到這種風險,而且這種風險可以克服,隻是在客觀上會增加了賣方履約的成本。基於上述理由,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
2、案情分析
本案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未能預料焦炭燃料在履約過程中會大幅上漲,繼續履約會使自己遭受損失,因而未按約定繼續交付焦炭燃料。賣方主張自己在訂立合同時未能預見到焦炭燃料的價格上漲,屬於銷售公約第79.(1)條的規定,因此免除自己在銷售公約第74條的項下違約責任。銷售公約第74條規定,締約方因違約所應付出的賠償額,應與合同相對方因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總額③相等,且不超過其在訂立合同時可能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額。賣方認為自己在訂立合同時沒能預見焦炭燃料會大幅漲價,也就無法預見自己會因此而違約,更不可能預見也不應當預見自己因此而違約後可能遭受的損失。既然自己不可能預見也不應當預見到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就應免除銷售公約第74條項下的違約責任。
最高院認為焦炭燃料價格上漲是賣方理應預見的風險而賣方未能遇見,雖未預見但是在發生後並非不能克服,賣方可以通過增加履約費用繼續履約,而且其履約費用的增加是其應當承擔的合理的商業風險,因此不構成銷售公約第79.(1)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雖然賣方未能遇見其因違約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並不能否認其可能遇見或理應預見,不符合銷售公約第74條的規定,也不能滿足銷售公約第79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以此賣方仍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二)Harriscom Svenska,AB訴Harris公司案④
1、基本案情
RF Systems 是Harris公司的一個部門主要在紐約生產無線電通信產品,它授權Harriscom公司作為其在伊朗的獨家代理商,合同中包含了一個不可抗力條款。1985年,美國海關扣留了一批Harriscom公司訂購的、準備運往伊朗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因為美國政府禁止與伊朗之間進行所有可以用於軍事用途的商品的貿易。1986年RF Systems妥協,自願停止在伊朗市場的所有銷售行為。Harriscom公司提出了針對RF Systems公司的違約之訴,地區法院支持,原因是其主張在商業上已無法實施,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原告提起上訴。上訴法院認為一國政府決定禁止軍事用途產品出境是一種不能抗拒的力量,任何人都不能對其合理的控製,由於RF Systems遵守了政府的命令和要求,所以它的“在商業上無法實施”的答辯能夠成立。“在商業上的無法實施”的成立適用使得上述不可抗力條款有了適用的基礎和前提。因此,賣方在無法控製的事情發生使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時候,可以援引銷售公約第79條免除違約賠償責任。最後上訴法院判決被告勝訴,認為“政府幹預”行為構成了代理協議中的不可抗力,從而使RF Systems免除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