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治國情
商界論壇
作者:王豔
作者簡介:王豔(1989-),女,漢族,山東臨沂人,法律碩士,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誠信原則是社會正常運轉的紐帶之一,也是社會個體之間交往的基本行為準則。現在我國正在大力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誠信建設則是則是建設法治國家應有之義務。本文就試圖從誠信與法治的視角分析我國誠信法治建設。本文從我國的誠信現狀、我國傳統道德倫理領域、西方思想領域以及現代法治社會對誠信概念的淺析、誠信與法治之間複雜而又簡單的關係、誠信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價值;我國誠信法治國家的建立提出完善的建議這五個方麵分析。
關鍵詞:誠信原則;法治社會;關係;價值;建議一、誠信現狀
誠信是社會道德倫理範疇內的核心內容,也是人與人之間交流交往的橋梁紐帶。現在,我國已經進入改革開放的深水區,在法治方麵對誠信的呼聲也是愈來愈高。但是近年來“曹操墓之爭”、“三鹿毒奶粉事件”、“肯德基秒殺門”、“蒙牛誹謗門”、“河北大學校長抄襲門”等多領域造假醜聞的頻頻爆發,一次次挑戰公眾誠信的底線。這說明,誠信問題已經成為困擾社會正常發展的重大問題,尤其在全麵建設法治國家的當下,重構一個良好的誠信體係,是不容推延的事情。
二、誠信的基礎理論
誠信現在已成為社會發展正常運轉的基本紐帶之一,是人類文明和諧交流的傳送帶,推動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誠信不僅僅屬於傳統意義上對人們思想行為進行約束的道德範疇,也屬於約束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範疇。法治化建設需要現代誠信體係的建設,但我們首先需要明白誠信的具體含義。
第一、中國傳統道德領域中有關誠信的概念界定。傳統的誠信起源於人們對其道德行為的要求,因此研究誠信必然要從其起源上,尤其是道德方麵剖析。誠信最早見於《商君書?靳令》,“誠信、貞廉”與“禮、樂,詩、書,修善、孝悌,仁、義,非兵、羞戰”並稱“六虱”。①朱熹說:“誠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謂也”。②表明,所謂誠就是指不欺人,不自欺。而所謂信就是指有信用,講信用。誠與信的意境相近,在辭典中可以互訓。誠信在我國古代,是道德倫理範疇上的基本意義,是傳統自然經濟發展的信用基礎,更是統治者強化穩固統治的手段。可以說,封建統治者通過建立君臣、父子、夫妻、兄弟與朋友間嚴格的誠信等級體係,從而加強專製統治,也成為古代社會自上而下踐行的基本道德準則。我國傳統思想道德領域中的誠信更多的是體現自律性,以及等級義務性,是不平等的。
第二、西方思想理論中誠信的基礎概念。西方社會雖然也在很早時期建立了誠信原則,但是因社會發展的獨立性與多元化,誠信在西方思想道德領域的含義與我國傳統誠信含義的差異性還是很明顯的。西方社會最開始就較為重視工商業的發展,商品經濟較為發達,而商品經濟長足發展所需的契約關係、契約精神對誠信內涵的建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相對於古老的中國文明來講,西方誠信的含義就更傾向於現代社會誠信的含義,在誠信發展的初期就出現了從道德領域向法律領域轉換的軌跡。就傳統倫理的誠信觀點向現代性轉型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已經結束了傳統倫理的誠信觀,進入了以法律、理性、契約精神的市場經濟文化時代。契約誠信已經成為雙方或多方協議認可並承諾遵守的行為準則,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未能履行義務時的懲罰措施,是誠信建立的一種法製化手段。③另一方麵,在西方傳統思想裏,《聖經》一直被認為是猶太民族與上帝之間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更深層次的加深契約誠信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西方的誠信更多的體現出一種追求理性,追求法律製裁以及經濟型的特征。
第三、現代法治社會下對法律誠信的概念界定。中國傳統的誠信理念是建立在自然經濟即小農經濟的基礎之上,社會階級層次分明,等級森嚴,人與人之間的交流範圍相對較小,基本處於熟人範疇,故而有較強的地域性、有限性。但是,現代社會處於經濟全球化時代,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交流已經跨越了熟人社會的範疇。另一方麵現代社會是一個講究公平平等的社會,追求理性與法治,人與人之間沒有等級之分,傳統誠信建立的基礎已然蕩然無存。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也使得誠信含義不斷得到變遷。故而,在現代法治社會下,誠信原則趨向於理性、實用與普遍性。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領域得到了最廣泛而又充分的實現,被尊稱為“帝王條款”。誠實信用被視為私法領域的黃金法則,在我國最早確立其基本原則地位的法律可以從《大清民律草案》中第4條規定可見分曉。之後,誠實信用原則就在《中華民國民法》中的債權編得到完整清晰的體現。在新時代,我國完整繼承了這一原則,並在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誠信信用,主要體現在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的第4條以及《合同法》第6條都做了詳細而清晰的規定。在實踐中,誠信的適用範圍卻早已超越民商法等私法領域的界限。
三、誠信法治的相互關係
(一)誠信對法治的影響。首先,現代經濟的發展,使得誠信牽涉到的是雙方的利益,遵守承諾本質就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從道德層麵上講,誠信是對自己所作出的承諾的信守,是一種責任感,因此,誠信是法治的道德衡量,是法治的內在要求,是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誠信能夠衡量法治是否能夠真正做到合情合理,可以引導法治的正確方向。事實上,誠信早已滲透在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各個環節,是必修恪守的準則,也是每一環節能否真正做到公平正義的一個衡量標準,可以說沒有誠信原則的法律體係是根本不可能良性發展的。誠信調和著法治對世俗秩序的維係,法治已離不開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