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虛假新聞的法律責任(2 / 2)

對於虛假新聞的侵權責任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通則》120條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除此之外,一些單行條例和法規中也對其進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1999年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第2條和第3條;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2002年信息產業部和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19條。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為人因違法國家行政法律法規而產生的行政法律後果,那些對新聞真實性負有責任,但卻因為故意或者過失發布和傳播虛假新聞尚不構成民事侵權和刑事責任的媒體或者從業人員,理應承擔行政責任,接受新聞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我國新聞出版總署1999年製定的《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對媒體發布和傳播虛假新聞的行政責任作了十分詳細的規定。該辦法分在第6、7、8條規定中明確了新聞媒體刊載虛假、失實新聞報道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其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1.即批評、更正、檢討;2.警告、罰款;3.業務整頓和行政處分。對於製造和傳播虛假新聞的新聞從業人員也應同時追究行政責任,根據其造假的情節,讓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出新聞隊伍,情節惡劣的可以直接處於行政拘留,可適用《治安處罰法》第25條第1款之規定對散布謠言,謊報疫情、警情等虛假新聞信息的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

刑事責任

刑法是保護公民權益的最後防線,對於嚴重的新聞造假行為,隻能訴諸此法。翻閱刑法,可以發現有四種可因製造和傳播虛假新聞構成的犯罪,其中我們最熟悉的就是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誹謗罪,這是目前我國在刑法最常用來製裁新聞造假者的罪名。另外三種分別是:刑法第181條第1款規定的“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91條第一款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虛假恐信息罪”。

所以,製造和傳播假新聞虛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會構成犯罪,進而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新聞媒體和記者在編寫和傳播新聞時,應該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警惕性,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並堅持職業操守,貫徹新聞真實性的原則,認真對待每一條新聞的采寫,不能抱有僥幸和投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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