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人員勞動權法律保障製度
商界論壇
作者:吳士迪
作者簡介:吳士迪(1988-),男,滿族,河南臨潁,海南大學法學院2012級憲法與行政法專業,法學碩士,憲法與行政法。
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務工人員已經成為我國主要的實體經濟生產力。在這些生產力中,農村向城市的移動務工人員較多。在本文中,筆者主要是闡述我國相關政策在對待務工人員中一些不平等之處,從而為我國務工人員勞動權的法律保障提出筆者的一些建議,希望能夠為今後完善務工人員的勞動權利提供重要途徑與渠道。
關鍵詞:務工人員;勞動法律;製度保障;勞動權一、完善戶箱製度,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
早期,中國實施的均是計劃經濟製度,而戶籍製度便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中國的公民在這種戶籍製度下一般被分為兩類,一類是城市居民,一類是農村居民。隨後通過一些演變,形成了教育、就業、住房、養老等等一體的製度,進而形成了以戶籍為核心的重要體係。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對“就業歧視”予以闡釋,意思是不管種族、膚色、行唄、宗教、政治意見、民族血統還是社會出身等等,都不能夠對獲得就業機會或者在就業中獲得平等待遇予以區別、排斥或者優惠。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就業其實可能存在的四種因素進行列舉,而沒有對膚色、政治意見以及社會出身進行列舉,但是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務工人員,尤其是進城務工人員時常會因為戶籍的不同,從而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歧視,受到一種不合理的待遇。
戶籍製度需要改革,需要保證務工人員不因身份的不同而遭受歧視,采用的方法不能夠過於簡單化,比如不能夠僅將農村居民的身份進行改變,因為這種簡單的方式無法解決根本性的問題,隻有在製度上予以改革,才能夠更為徹底的解決相應的問題,製度上的改革則可以從多個方麵入手,比如醫療改革、教育改革以及就業改革等等。該種方式使得進城務工人在很多方麵與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權利。
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第一,將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落戶的條件予以放鬆,以往我國所采用的是許可製,筆者認為可以轉變成為準入製。2006年3月2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對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農民工,放低他們的相關要求,並且通過特定的方式解決農民工的戶口問題,同時在政策上予以農民工一定的鼓勵,比如針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高級技工、技師等等,並且對一些有貢獻的人予以線落戶的優待。該意見的出台有著其特定的國情背景,由於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是很好,很多城鎮落戶不能夠滿足。但是當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已經非常不錯的時候,筆者認為公民遷徙自由權利應當同城鄉人口管理製度相一致。除此之外,要戶籍不同所帶來的社會福利予以減小,從而使得戶籍製度的功利性變小,將戶籍製度變得更像管理製度的純粹化。
二、完善就業製度
(一)減少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
要做到減少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點入手。第一,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應當對《意見》中的相關規定予以落實,從而到得到清理以及取消農民工的相關像是,並且對企業針對農民工的行政審批以及行政收費等問題予以解決,同時不能夠根據勞動力的身份,進行清退和排斥。此時將會形成重要的勞動就業製度,達到市場調節的目的,使得勞動力市場體係更加統一開放。
(二)做好服務培訓工作,提高務工人員就業能力
筆者認為要做好該兩點,可以從以下兩點出發,第一,應當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信息指導,即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盡量避免向農民工收取費用。與此同時,政府應當更好履行他們的職責,要對服務市場予以監管,還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對職業中介、勞務派遣以及企業用工等方麵進行監管監製。同時要注重對務工人員的培訓,根據相關的意見指出,尤其是針對農民工,需要針對他們實施特定的崗位培訓,對一些不能夠很好履行培訓義務的單位,可以予以一定的強製收費,從而為政府組織培訓積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