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務工人員勞動權法律保障製度(2 / 2)

(三)防止強迫勞動

目前為止,我國對強迫勞動立法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進行很大的改善。根據我國《勞動法》第96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需要對責任人員進行出發。並且運用刑罰的手段進行嚴懲,一般常采用的是“單罰製”。筆者認為,該種方式存在一定不合理之處。一般有以下幾點理由。第一,假如務工人員進行強迫勞動,所獲得利潤明顯是歸於用人單位,而不是說直接的責任者,並且這些則惡人人員對務工人員進行強迫勞動,很多時候都隻是基於組織意誌,而實現的一種職務行為。因此,從法律效果上來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刑罰責任。對直接負責人員進行處罰,實際是使得他們也成為了企業謀取利益的替罪羊。筆者認為針對強迫勞動罪,應當通過“雙罰製”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都進行處罰。

三、完善勞動合同製度,建立平等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保證製度的完善,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麵著手。第一,根據《意見》中規定,要求勞動部門對農民工務工人員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控。有些單位如果有拖欠工資的情況發生,則需要對其采取一定的強製措施,主要手段是在開戶銀行預存工資保證金。第二,根據《意見》,要在各地執行最低工資製度,不僅僅是針對月工資,而且還針對小時最低工資。與此同時,國務院的相關部門,還要針對地方製定各種有關的規章製度,從而更好的監督最低工資標準,並且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製定相應的工資指導標準,同時為企業工資集團協商製度建立完善的策略,進而促進農民工的工資的增長。

四、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執法

勞動執法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而勞動監察,主要針對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情況進行檢查,進而使得勞動法能夠得到有效推行和實施。在勞動監察的基礎之上,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對用人單位勞動法違反情況進行預防。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勞動監察是為了保障人們勞動權的實現,但是目前為止,我國在勞動監察方麵做的不是很好。比如地方政府對監察工作不夠重視,或者受到地方行政的過多幹擾。監察工作實施過程中,人員和工作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對這些現狀,應當從製度上入手進行改善,給勞動監察比較強大的權力,同時在行政上獲得支持。

五、改革完善勞動爭議處理製度

從司法實踐來看,勞動爭議處理是一種司法救濟手段,目前為止,法院需要通過特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進行處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第一,程序比較複雜,會導致時間比較長;第二,訴訟成本相對來說比較高,比如如果勞動者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律師費用,使得雙方之間訴訟不公平。因此,筆者認為,要考慮勞動爭議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利益,從而設置相應的訴訟程序,同時還應當注重簡易程序的使用,為當事人節省更多的訴訟成本和訴訟時間。當條件成熟了之後,可以通過勞動法庭的設立對這些案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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