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淺談
商界論壇
作者:劉丹
作者簡介:劉丹(1990-),女,雲南昭通人,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2012級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經濟法學研究。
摘要:經濟法能發揮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然而理論界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劃分始終爭論不休。在對經濟法係統學習後,對經濟法基礎理論進行梳理,以期對經濟法有更為深入認識。並結合實踐,從經濟法角度探討治理小攤販問題的思路。
關鍵詞:經濟法;看得見的手;看不見的手一、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簡單梳理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的根源
通過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習,對經濟法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然而回顧此前的學習過程,發現我們最終將經濟法產生的根源和理論源泉基本都歸結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談到國家幹預經濟的職能應限製在最低範圍內,國家應該尊重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因此國家主要充當的是守夜人的角色。當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嚴重的市場價格失靈,私人壟斷行為否定和扭曲價值規律,因而市場無法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資本主義社會爆發周期性經濟危機。凱恩斯開始強調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並逐漸發展成為“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協同並用。可以說經濟法的誕生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純粹由民商法調整市場經濟遇到障礙的必然結果。它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要求國家幹預市場和政府參與經濟的反映;是經濟管理的現代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
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這個角度開始分析經濟法,就自身而言受到很大啟發,個人覺得這比從公私法傳統的部門劃分著手,理解得更為深刻。因為從公私法傳統的部門劃分入手,得出的結論,就是經濟法屬於第三法領域,或說社會法,是“公私交融”之法。雖然這種觀點可以凸顯出於傳統法律部門的區別,然而進一步分析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時就會陷入困境,比如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如果停留在傳統的部門劃分標準,其實很難作出明確分割。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的根源
以上主要是對於西方經濟法發展曆程的簡單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路徑與它們有所不同。中國是從高度集權的計劃體製逐漸向市場體製變革,這種變革集中地說,是從國家管得過多過死向國家依法科學管理變革,突出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地位,但從不否棄國家管理社會經濟的職能。尤其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區域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大,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的發展中國家。因此要實現國家發展和民族複興,絕不能僅僅訴諸市場機製,讓市場放任自流。必須將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和國家這隻“看得見的手”密切結合起來,缺一不可。雖然中國與西方國家的經濟法發展曆程不同,甚至可以說是相反的道路,西方是從自由放任到國家幹預,中國是從國家管得過死到放鬆管製,回歸市場機製,但可以稱得上是殊途同歸,達到最終理想的目標,發揮市場機製的基礎性作用,輔之以適度的國家幹預,國家幹預更多地是保障市場機製的有效發揮。
二、經濟法的實踐問題分析——從對比中美小攤販治理的角度
販夫走卒,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卻一直受到諸多限製。在中國,城管與攤販似乎成為了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有越演越烈的趨勢。2006年8月11日,河北來京人員崔英傑在海澱區賣烤腸,因被沒收三輪車而與海澱城管分隊副隊長李誌強發生衝突,致其死亡。最後事件以授予李誌強“烈士”稱號,崔英傑被判處死緩結束。關注此案件,就可知崔英傑並非凶煞惡魔,而是一名曾獲得“優秀士兵”的隊伍軍人,此類事件不得不說是當前製度造成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