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我國很多學者認為海洋溢油涉及的行政執法單位職能交叉難以操作,如海洋局,交通部以及政府的幹涉等,我們可以回顧一下當時美國墨西哥灣事件中美國溢油應急指揮體係包括16個政府部門,部門雖多,但是權責明確,不存在部門交叉帶來的一些列問題,既然中國試圖避免部門交叉帶來的不便與幹涉,那麼個人認為是否應該建立一個獨立的最起碼是相對獨立的管理海洋溢油的組織機構,來避免各個環節的不到位帶來的嚴重後果。
(三)美國墨西哥灣石油案之所以取得及時的補救避免了更大範圍的海洋汙染,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的利益損失,關鍵原因還在於美國《油汙法》不對州立法構成優先權,因此,在各聯邦州法案下,船東和經營者可能麵臨著超過新法規定責任意外的風險,這也是為什麼當初美國總統奧巴馬可以遊說英國BP公司建立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因為美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最高額賠償,英國BP公司極有可能被適用州立法而賠償更多,但是這裏我有一個問題,美國雖然有油汙法的具體賠償規定,但是美國各州同樣可以適用州立法而使得賠償額沒有最高限製,這樣使得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英國BP公司不得不考慮全局,進而同意設立基金挽回損失。我們是否可以借鑒一下,出台類似的法規政策去警醒那些謀求經濟利益的公司。
四、小結
石油在生產和生活中凸顯著重要地位,進而海上溢油事故的發生率亦隨之提高。溢油事故一旦發生,對海洋整個生態係統產生的負麵效應相當嚴重,不容忽視。1海洋是地球生命的發源地,海洋作為人類的“寶庫”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海洋環境汙染現已是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世界各國都致力於汙染損害的預防和控製。尤其是隨著海上貿易往來頻繁、海洋資源的勘探開采,海洋的保護已經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進而威脅海洋生態的溢油也成為國家控製和預防的對象。對於海洋溢油後造成的生態損失是不可估量的,應盡最大可能地避免;若是造成海洋溢油後也應積極處理並且讓責任主體買單,隻有這樣,才能一定程度上彌補其造成的損失,因此,積極構建我國的健全海洋溢油生態效益補償機製迫在眉睫。
注釋:
①廖一波、壽鹿、曾江寧、徐曉群“我國海洋生態補償的研究現狀與展望”(1.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310012;2.國家海洋局海洋生態係統與生物地球化學重點實驗室,杭州,310012;3.國家海島開發與管理研究中心,杭州,310012)。
②王淼、段誌霞“關於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製的探討”(1.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2.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發展研究院;3.中國海洋大學水產學院,山東青島,266071)
③柯澤東《環境法論》自版發行1988年版,第141頁
④[美]J.G.阿巴克爾、G.W.弗利克等《美國環境法手冊》文伯平、宋迎躍譯,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99頁。
⑤趙紅梅、李修棋“無過錯汙染受害者補償救濟的理論與製度選擇——一種社會法的觀察視角”載呂忠梅、徐祥民主編《環境資源法論叢》,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頁。
⑥陳鋒、陳偉琪、王萱“溢油事故造成的海灣生態係統服務損失的貨幣化評估”(福建省教育部共建海洋環境科學聯合重點實驗室廈門大學,福建廈門361005)。
參考文獻:
[1]《環境法學》竇玉珍、馬燕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生態補償: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3]《中國生態補償機製與政策研究》王金南、莊國泰主編,2006科學出版社
[4]《法理學》張文顯主編,第三版,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