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偵查期間律師的權利保障
商界論壇
作者:王崢征
作者簡介:王崢征,江蘇省東海縣122民生熱線110指揮中心,2012在職法律碩士。
摘要:在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我國的民主與法製的進程中又獲得巨大的進步。此次刑訴法的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刑事辯護律師的地位,尤其是完善了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這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律師權利保障偵查期間偵查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階段,抓獲犯罪嫌疑人、追訴、收集和固定證據、執行強製措施等等都需要在這一階段完成。其中犯罪嫌疑人和偵查機關的平衡對抗是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主要目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的權利。修改之後的刑事訴訟法加大了偵查中律師的知情權,明確了在偵查的階段律師可以不用受監聽的會見權。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增加了偵查終結聽取了律師的意見的相關條款等等。
一、刑事訴訟法中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權利修改的亮點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修改前辯護律師的權利僅限於向偵查機關了解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谘詢;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在新刑事訴訟法下,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權利明顯增加,這表明,在偵查過程中,律師的身發生了變化,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對於相關法律的修改在律師權利保障方麵有了很大的進步和突破。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一是委托律師辯護的時間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如果是沒有為他律師費用的在經濟貧困或者是其他什麼原因,可以告訴該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機構申請由由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二是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便於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服務方案;
三是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外,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談話內容不受監聽,會見過程不受監督,會見次數不受限製,會見無須經批準;
四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就可以以律師名義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實踐,刑拘至逮捕期間,申請取保候審成功率較高,而逮捕後申請,成功率則極低。律師不僅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還可以向批捕的檢察院反映,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作用;
五是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六是提出辯護意見權。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辯護意見,這些意見,可以是管轄、非法取證等程序性的,也可以是無罪或罪輕等實體性的,甚至可以是提示和要求偵查機關調取某些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律師要求見麵的,偵查人員必須當麵聽取意見,書麵意見必須入卷;
七是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將案卷移送審查起訴時有義務告知辯護律師,律師有獲悉權。因此,新刑訴法實施後,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量和作用都將大大加強。
二、刑事訴訟法中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一)辯護律師的知情權。知情權是一種憲法性的權利,是對於人們關注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刑事訴訟活動裏麵,這項權利是參與人員參加活動的最基本的基礎和前提。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就做了明確規定“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後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向公安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具體的罪名和與本案有關的案件情況,這為律師辯護打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辯護律師的會見權。會見權是指在調查過程中,該律師為了獲得案件的實際情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的一項重要權利。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是有明確的規定,隻有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偵查機關的許可證。這表明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憑借“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公安機關許可。但在偵查期間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後才可以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