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偵查期間律師的權利保障(2 / 2)

(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以及代理申訴、控告權。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發現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時,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以及控告的權利。合法權益受侵行為包括采取強製措施期限已滿,不釋放犯罪嫌疑人、不解除。變更強製措施。按照規定是應該退還已經交納的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對於和案件沒有關係的財物已經采取了凍結、查封等措施的。應該是解除對財物的凍結、查封等。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製措施權。辯護律師如果認為檢察院、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所采取的強製措施是不正確的或者法定期限到時間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書申請變更、解除強製措施。

(五)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六)辯護律師權利受侵時的申訴或者控告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認為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阻止辯護律師使用訴訟權利的,辯護律師是有權利向同一級或者更高的人民檢察院申述或者說控告的。人民檢察院對辯護律師的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證,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糾正。

三、進一步保障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

(一)要保障律師權利完善相關法律

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在律師權利方麵有了很大的修改,律師權利有了進一步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在偵查階段的律師的知情權上了進一步的發展,範圍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擴展成為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辯護律師也會因為範圍的擴大進一步的發揮自己的職能。然而,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沒有將這類情況進行詳細明確的界定和說明,這樣就有可能因辯護一方和偵控一方所處的立場的不同引起一係列問題,引起雙方都站在對自己一方有利的位置和角度去理解、解釋和使用法律以造成雙方在法律的應用上麵產生一係列的矛盾和衝突。

(二)增強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時期的人身權利的基本保障

現在這個時代,辯護律師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階段時期的辯護麵臨著較大的人身風險。

刑事訴訟法對律師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以及律師幫助犯罪嫌疑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等行為的都作了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都會給予相應懲罰,這就給辯護律師帶來威脅和隱患。為保障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同時應該有相應的規定來保障律師權利的行使和監督作用。確保律師在辯護期間的人身權利,對於律師職業地位的提高,以及強化辯護律師的作用,在法製建設的加快具有重大意義。

(三)增強建設網絡信息化,律師權利保障措施創新

隨著現代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信息技術中開發案件網上告知係統已經投入使用,可以直接在網上查詢到案件信息,為律師在了解案情的相關情況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同時,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建議,這將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資源,也促進了律師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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