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合同義務與合同義務的界分標準
商界論壇
作者:閆瑾
作者簡介:閆瑾,國人民公安大學,在職法碩。
摘要:合同過程可分為協商訂立階段、履行階段以及合同履行完畢階段。將合同法律關係向履行後階段擴張,旨在維護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負有的義務為後合同義務。本文通過對後合同義務發生時間的研究,明確其與各合同義務在產生時間上的界分。
關鍵詞: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誠實信用合同的過程具體可以分為合同訂立階段、履行階段及合同履行完畢階段。將合同法律關係向履行完畢階段擴張,旨在維護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護交易的安全。合同履行完畢後階段,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為後合同義務。
我國《合同法》總則第92條規定:“在雙方取消合同之後,權利義務要終止,在終止之後,當事人不能隨便泄露合同之中的內容,要基於誠實有信用的基礎之上,必須要按照交易的習慣來實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上述的法律條款是我國法律對於後合同義務規定的詳細表述,指明後合同義務產生時間界限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以通知、協助、保密義務等為表現形態。由此,後合同義務可以這樣定義:在合同權利義務的關係終止之後,當事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的原則以及日常的交易習慣,應該履行以維護給付效果及協助相對人處理善後事務為目的的通知、協助義務以及競業禁止義務、保密義務等某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對於後合同義務中所產生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及違約責任在時間界分方麵存在差異: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訂立階段;附隨義務主要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在合同生效後至履行結束前發生,附隨義務對於主給付義務有依賴性;違約責任產生於合同履行階段;而後合同責任發生在主給付義務得到履行後,具有獨立性。
對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界定直接影響著後合同義務的界定。我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七種情形,分別進行分析。
1、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自合同給付義務履行完畢之日起終止,交易過程產生的義務與其誠信原則定義為後合同義務。
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合同解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合同的解除是指的合同在依法成立後,在還沒有履行或已經履行之前,因為當事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狹
義的合同解除不包括所謂的協議解除,表現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簽訂合同的雙方人員達成意見一致時,簽訂合同的雙方人員就可解除合同了。在簽訂合同的雙方人員約定解除合同的一些條件。在簽訂合同雙方約定條件成立的時候,這時解除權人就可以按照雙方的意見來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第94條中這樣規定到:“在發生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約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了:(1)在出現一些不能控製的和不能改變的情況下導致合同上麵的內容不能實現的時候;(2)在雙方在合同裏麵約定的時間滿了之後,有一方表示不能不履行合同上麵的主要義務時;(3)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有一方拖延履行合同上的主要內容時,另一方當事人多次催告後在適當的期限之內還是沒有履行;(4)在約定合同雙方的一方拖延或有違反合同內容導致不能實現雙方約定的內容;(5)在法律規定限度之內有其他方麵的情形。”
我國的《合同法》中在第97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雙方約定解除合約之後,沒有履行的,就要停止履行;在之前已經遵照合同執行的,需要按照執行的情況以及合同的一些性質,約定雙方的其中一方可以要求恢複合同、采取應有的補救的措施,而且有權利要求另一方賠償。”不論合同解除是否對之前發生效力,合同解除必然向將來發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但“恢複原狀”就是合同解除之前,即溯及力效力的直接體現,是各方當事人基於合同發生的債務全部免除必然的結果。
非繼續性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如勞務合同、委托合同等;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解除不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在繼續性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的情況下,即解除生效前存在有效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要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外,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即在辦理完畢相應的批準、登記等手續時合同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此處的通知義務,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義務是行使解除權的形式表現,此處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終止,因此不是後合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終止後依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所產生的義務才可為後合同義務,在因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合同原給付義務轉化而來的第二性給付義務或者稱繼續性給付義務,如賠償損失的義務在本質上仍屬合同給付義務,在其履行完畢後仍存在的義務方為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