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後合同義務與合同義務的界分標準(2 / 2)

3、合同因抵銷而終止。當事人雙方相欠債務時,以相互抵債作為債務的清償,在等金額內相互消滅。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指按照法律規定,在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已界清償期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消。《合同法》第99條第2款:在雙方其中一方要抵銷合同內容時,必須要及時通知另一方。通知生效時間是到達對方時,在抵銷時不能另加條件和規定期限。條款意即抵消須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即發生抵銷的效力。

合意抵銷,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消滅相互所負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約定雙方都欠對方債務時,上麵顯示的種類和品質不相同的,隻要經過約定雙方意見達成一致時,這樣也可以抵銷。”對於合意抵銷的發生條件及效力,可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商定,當事人可以以協議排除法定抵銷要件、效力以及其他限製條件的適用。

4、合同因提存而終止。這是指債務人因為債權人的關係不能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可以將該物上交給提存機關進行保管,這樣就可以清除債務的製度。《合同法》第101條規定了提存的要件及可為提存的情形,在第102條中規定了提存之後的通知義務,標的物提存後,除了債權人不知去向外,作為債務人應該在適當的時間內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以及監護人。提存具有法律效力是在提存人將標的物提存之日起,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即行終止,提存人提存後的及時通知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以維護給付效果為目的的後合同義務。

5、合同因混同而終止。指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終止的狀態。混同是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屬法律事件,所以混同的成立僅以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事實為要件,不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的事實成就之時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6、合同因免除而終止。指債權人拋棄債權並發生債務消滅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免除可通過交付免除證書,返還債權證書等方式作出,也可以合同形式完成。自債權人將免除證書交付給債務人,將免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債務人,或者將債權證書返還債務人,以及約定免除合同成立生效時都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7、合同因法律條款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相互約定等其他情形終止。其中,其他情形主要指的是帶有人身性質的合同債權債務關係,因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因為人身關係是不可轉讓或者繼承的,例如我國的《合同法》中在第411條中有規定,如果委托的人或受托的人出現死亡,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了,委托合同終止。雙方債權債務關係自相應法律事實發生時即告終止。

本文對合同權利義務在不同原因情形下的終止作了具體分析,目的為準確劃定後合同義務的起始點、界分標準。在確定後合同義務時要依據具體合同終止原因明確權利義務終止點,分清義務屬性,以求通過有效法律救濟途徑使合同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