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旅遊商品概念的爭議及界定(1 / 2)

旅遊商品概念的爭議及界定

商界論壇

作者:路科 魏麗英 張昊宇 戰麗娜

作者簡介:路科(1981-),男,遼寧撫順人,牡丹江師範學院教師。

摘要:基於商品學理論觀點對旅遊商品概念重新界定,辨析旅遊產品與旅遊商品二者之間的關係,從而指出旅遊商品隻包括私有旅遊產品,而公共旅遊產品並不參加市場交換無法轉換為商品;然後依據我國旅遊業發展實際情況,采用歸納分析法界定旅遊服務產品目前尚不能成為旅遊商品的組成部分,但其正處於商品化的轉變過程中。

關鍵詞:旅遊商品;旅遊產品;旅遊服務一、旅遊商品概念的研究現狀

目前,國際上的旅遊組織機構等研究體隻是對旅遊購物給出了概念性的範疇闡釋,尚未對旅遊商品(tourism commodity)概念給出明確的定義。例如旅遊購物支出在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是“旅遊者做準備或者在旅途中購買的物品(不包括服務和餐飲)的花費”。還有的國家如韓國對旅遊購物的界定不僅包括土特產、工藝品、旅遊紀念品,還包括遊客使用的其他日常用品。

而在國內從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眾多學者對旅遊商品概念做了深入探討,如周達人(1988)、王克堅(1991)、張文祥(1992)、陶漢軍(1994)、田倫(1998)、張文敏(2000)、李豔(2001)、苗學玲(2004)、陳勝容(2006)、王泓硯(2009)、張勇(2010)等,給出的定義有20餘個,雖然這些定義有一定的共性內容,但其中也包含了許多未達成一致認可的部分。例如:苗學玲(2004)認為,旅遊商品是旅遊者處於商業目的以外購買的有形商品,其核心是旅遊紀念品;而劉敦榮(2005)則從供給的角度指出旅遊商品是由供給者提供的有形旅遊勞動物品與無形社會人文資源,以及各種無形服務的總和,且消費者購買的僅是暫時的觀賞權、體驗權、使用權等;郭魯芳(2008)對旅遊商品從活動過程視角進行界定,認為其是旅遊者在活動中購買的一切以旅遊用品和旅遊紀念品為主體的實物商品;張勇(2010)則從商品與產品的關係角度指出旅遊商品屬於旅遊產品的一部分,包括旅遊用品、旅遊紀念品、旅遊消費品等。

二、旅遊商品概念的分歧

縱觀現有對旅遊商品概念的研究,可以發現既存下一些得到公認的觀點,如旅遊商品是旅遊者處於非商業目的的購買,但更多的是眾多學者出於各個角度對旅遊商品概念的不同理解,從而體現出在一些方麵的較大分歧,歸納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

1.旅遊商品是否包含無形的旅遊服務。根據商品學的最新觀點,勞務形態產品、資金形態產品、科技成果等都已成為商品。因此部分學者將旅遊服務列入旅遊商品中,如張愛國(1990)、王克堅(1991)等;但也有學者持不同觀點,堅持認為旅遊商品僅指有形的、以物質形態存在的實物產品,如郭魯芳(2008)、張勇(2010)等。

2.旅遊商品購買行為發生所處的時間界限。部分學者認為,旅遊商品隻包括旅遊者在旅遊活動進行中購買的商品,如李豔(2001)、陳勝容(2006);有的學者認為旅遊商品是在旅遊準備階段和旅遊活動過程中購買的,如苗學玲(2004),鍾誌平(2005)等。

3.旅遊商品的結構組成。第一種觀點明確指出旅遊商品是以物質形態存在的實物,其使用價值的實現依托旅遊商品所有權由生產者、經營者向旅遊者的轉移,如李豔(2001)認為旅遊商品僅由旅遊紀念品、土特產、文物古玩及仿製品、特種工藝美術品、實用工藝品、旅遊日用品等幾部分構成。陳勝容(2006)持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旅遊商品是第一種觀點中除去日用品之外的實物性商品,即“不包含維持旅遊活動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劉敦榮(2005)持第三種觀點,恰與上兩種觀點相反,認為對旅遊者購買所有權的物質商品,不屬於旅遊商品的範疇,而旅遊商品是隻暫時出賣觀賞權、體驗權、使用權、享受權的有形旅遊勞動物品與某些無形社會人文資源和各種無形服務的總和。

4.旅遊商品的設計生產是否專門針對旅遊者。在這一分歧上,張文敏(2000)認為隻有為旅遊者專門設計生產的才屬於旅遊商品,“旅遊商品是針對旅遊者設計的”;劉敦榮(2005)的觀點則在某種程度上符合這一方向,因其將旅遊紀念品這一專為旅遊者設計的商品排除在了旅遊商品範疇之外。其他大多數學者認為旅遊者購買的商品即為旅遊商品,換句話說,同一種商品其消費主體與購買目的不同,既可以是旅遊商品,也可以不是旅遊商品。

三、旅遊商品的概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