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一開始,陳誌國就把上述意見說了出來,這一席話,如此直接,不留情麵,很是有力和沉重,一下子讓大家都有點羞愧,麵麵相覷,完全不知道說什麼好。特別是作為兩個組負責人的張曙光,臉都脹紅了,張了張嘴,欲說又休,最後掏支煙將自己的嘴堵住了。
見大家都不說話,陳誌國點名道:楊明同誌,你先說說,這個處分的原則和標準,都是怎麼製定的?
楊明隻好率先發言:陳書記,我認為我們在研究處分的原則和標準時,還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大家一致認為,處分的原則主要有兩條,第一,首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區分各個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有法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沒有法律責任的建議黨紀政紀處分。第二,在黨紀政紀處分中,根據責任大小決定處分的輕重。責任大的處分重,責任小的處分輕。我個人認為,這兩條原則和標準的製訂還是正確的。
陳誌國道:我也同意這兩條原則和標準。但是,這就更讓人納悶了,為什麼在研究具體處分的責任人時,卻並不按照這個標準執行?而是與這個標準的效果相反呢?
中國的事情常常都是這樣,原則和標準製定得很漂亮,但在執行力上層層偏差下來,最終的效果就相差十萬八幹裏。有的甚至完全相反。特別是中央製定的一些親民政策和撫民措施,一到地方執行就變了樣,有的甚至最後演變成為搜刮民眾的新法新規。這讓陳誌國以前很不理解,他非常希望能夠破解其中的迷局。
他的問題提出來後,連楊明也不說話了,會場一時沉寂下來。
看到大家為難的樣子,張曙光實在不能沉默了,他把沒抽完的一節長長的煙頭摁滅在煙灰缸裏,看著陳誌國說:陳書記,我想,可能應當給你彙報一下當時研究具體處分的實際情況。當處分原則和標準定下之後,根據事故調查專案組已經查證的證據,大家一致認為,市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是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行使了監管責任的。因此,對事故不能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由於所製定的監管措施,沒有得到有力貫徹,特別是返工重建的決定沒被堅決執行,最終導致了這次事故的發生。因此,市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人應當對此承擔領導責任。這個處分決定,就是依據各自不同的領導責任,經大家研究定下來的。
好。陳誌國接過話頭說:我也認為,從已有證據看,市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是盡了監管責任的,隻應當承擔領導責任。但我不明白的是,這個領導責任是怎麼確定的?為什麼領導越大責任越小?為什麼官職越低處分越重?
張曙光道:陳書記,依我看,這個問題還是很容易理解的。從我國現行的行政體製上看,領導責任是通過逐級執行得以落實的。因此,層級越低,在執行中承擔的責任越大。處分名單就是按照這個實際情況定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