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銷欺詐——商貿管理法規相對滯後,內部管理混亂
在購銷欺詐中,很多案件屬於合同欺詐,這個問題我們將在第二節重點論述。當通過依法簽訂和履行商貿合同來完成商品交換日益成為我國商貿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時,一些不法分子趁法規尚不完備和某些經營者尚不熟悉有關合同知識之機,利用合同大肆詐騙作案。當票據結算以其高效、便捷、安全等特點在商貿領域廣泛使用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票據進行詐騙也發展成多種多樣的形式。
在商貿部門麵對銷售不暢,極欲開拓市場時,一些詐騙老手,利用某些商家急於銷貨的心理,設置種種圈套誘人上當。而且商貿領域裏的詐騙犯罪涉案金額也遠較一般詐騙案件大。
商貿部門之所以會日益成為詐騙犯覬覦的目標,據一些罪犯供稱,是由於這些部門“油水”大,且容易得手。有的騙子為此專門去學金融知識,熟悉各種票據及其應用方法。有的騙子可以專門去研究經濟合同,熟悉商品供需狀況及價格行情。
目前我國經濟體製正處於“兩個根本轉變”時期,商貿領域某些管理法規建設相對滯後,且一些商貿企業尚未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運行機製,對轉軌感到茫然失措,內部管理較為混亂,監督製約措施不力,因而極易讓犯罪分子得手。同時,某些商貿公職人員素質不佳,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有的貪圖小利而落入圈套;有的因對方是親友熟人而喪失警惕;有的不懂業務而屢屢受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貿主管人員疏於職守導致錢款被騙。他們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違反規定擅做主張,或者不做必要調查而盲目開展業務,以致發貨收不回貨款,付款收不到貨物。
上海某紡織經營公司經銷部經理輕信他人的介紹,在不了解對方資信情況,又未簽訂供銷合同的情況下,分別與14家單位發生68筆業務,先後被人提走價值3000萬元的貨物,而違規收取的商業彙票不能承兌,經追繳至今仍有1000餘萬元無法追回。
2.金融欺詐——財務人員金融知識缺乏,把關不嚴
近年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越來越多地使用銀行票據結算貨款,這對於抑製通貨膨脹、方便購銷雙方交易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一些企業的財務人員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識,把關不嚴,致使貨款被詐騙的現象屢有發生。
一家建築公司到某物資供應站采購鋼材,談妥價格後雙方簽訂了價值15萬元的供貨合同,當日建築公司拉走價值4萬元的鋼材,公司財務人員與供應站財務人員一起到銀行辦理了轉賬結算手續。三日後,建築公司到物資供應站提運剩餘的11萬元鋼材,並交給物資供應站一份11萬元的轉賬支票,由於當時已接近銀行下班時間,供應站財務人員未到銀行辦理結算手續。次日,供應站財務人員到銀行結賬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賬麵餘額不足,並將支票退還給了供應站。之後,供應站財務人員每隔兩日就去銀行查詢一次,眼看支票就要到期,供應站財務人員方知情況不妙。
後來,供應站在法院和銀行的協助下了解到,這家建築公司從開戶至案發時僅在銀行發生了3筆業務,一筆是開戶時存款1000元,另兩筆是存款和轉賬4萬元,供應站11萬元貨款僅收回1000元。
3.彙付欺詐——錢貨兩空,損失慘重
彙付是買方主動將款項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交給賣方的一種付款形式。在欠款追收案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由於買方在采用彙付方式進行購買時發生的欺詐而產生的。
某年10月,我國某地外貿公司與香港某商社首次簽訂一宗買賣合同,合同規定中方提供一批貨物,買方用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規定的開證日期為裝船前1個月,但屆時外貿公司並未收到買方開來的有關信用證。幾經催促,買方始告知“證已開出”。裝船前10天,中方仍未收到有關的信用證,經再次查詢,對方以“因開證行與本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無業務代理關係,證已開至與其有業務關係的異地銀行,由他們轉口至出口地的銀行”為由拖延開證。此時,船期臨近,報驗、報關、租船、定艙,急需用證。在多次催促下,在貨物裝運前4天才收到信用證。審證後發現有7處與合同條款不符需修改。港商在與中方簽訂合同後,又把這批貨物轉售給加拿大一客商,原合同規定由中方直接把貨裝入去加拿大的船,而此航線每月隻有一班,若趕不上船期,隻能拖至下個月。這樣不僅使中方準備好的貨物要存放1個月,而且還將耽誤收彙,並產生利息損失。故中方立即電催對方改證,但由於時間太緊已來不及。信用證有問題,中方無法照辦,將可能造成單證不符,致使銀行信用證不能安全收彙。在中方堅持不修改好信用證不能裝船的情況下,港商提出用電彙方式將款彙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