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以上情況,中方同意采用這種方式,並請其先把彙款傳真給他們,在收到貨款後再發貨。第二天,港商便傳來了銀行的貨款憑證,中方業務人員把傳真送財務部門,並轉銀行審核,經核對簽證無誤。此時,中國港口及運輸部門又多次催促裝箱、裝船。中方有關人員認為款既已彙出,不必等款到再發貨,否則錯過船期將影響裝運,於是即刻裝船,並及時發出裝船電。發貨後1個月,財務人員查詢時才發現出了問題。原來港商在中方要求改好信用證才能裝貨的情況下,到銀行買了張銀行彙票傳真過來作為彙款憑證,中方業務人員不了解情況,港商隻是利用一張有銀行簽字的彙票促使中方發貨,待收到裝船電後,便立即把本應寄給中方的正本彙票退回銀行,撤銷這筆彙款。因其正本彙票還未寄出,彙付又僅屬商業信用,銀行是準予撤銷的,隻收少量手續費。港商這種欺詐行為使中方公司錢、貨兩空,損失慘重。
4.托收欺詐——賣方承擔相當大的風險
托收是指賣方以彙票和有關的單據委托銀行向國外買方收款的方式。由於這種方式在買方付款以前代表貨權的單據已經移交給了買方,買方憑提單就可以提貨,而賣方卻完全取決於買方的信譽和資信狀況,這種方式對賣方而言承擔著相當大的風險。在眾多欺詐案中,有相當一部分屬於此類。
法國巴黎的××公司,由旅居法國的華裔黎氏兄妹於1990年開辦。主要經營中國瓷器、抽絲、刺繡等工藝品。但是從1993年開始,公司經營不善,被巴黎商事法院指定代表負責該公司債權債務,試圖整頓、救活該公司。若整頓無效,公司將宣告破產。對於××公司的上述情況,國內有關公司卻一無所知。汕頭市某公司經介紹與××建立了業務關係,在該公司向××出口貨物時,采取托收方式中的付款交單方式D/P,第一筆生意很順利。當進行到第二筆、第三筆之後,××公司致電汕頭公司,請求把付款交單D/P改為承兌交單D/A,汕頭公司在貨到後,因擔心無人提貨,致使貨物在港口積壓,增加碼頭倉儲費,便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同意D/P改成D/A。結果貨物被××公司提了半年之久,而汕頭公司卻分文未收。
經查××公司還用相同的方式騙走了北京和江西幾家公司的貨物,加上汕頭公司的貨物,總價值達60多萬美元。其實××公司自1993年起即已停止向外支付貨款了,處於破產的邊緣,無力償付。從賬麵上看,××公司倉庫還有一些存貨,價值與債務相差不大。但是一旦公司倒閉,這些貨物卻值不了幾個錢,而且要先支付工人的工資、福利、法院費用和銀行債務等。
5.信用證欺詐——資信調查不深入,業務操作不規範
1998年初,上海警方破獲了一起特大信用證詐騙案。事情的起因是:1996年4月,上海某進出口公司與A實業發展公司和B實業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由這兩家公司代理從香港進口累計1400萬美元的貨物。根據合同,這家進出口公司出麵向香港公司開出信用證,香港公司辦貨後,通過滬港兩地銀行彙出貨物裝箱單、提貨單、發票、彙票等單據,進出口公司收單後由負責進貨的兩家公司確認,最後再由A、B兩家公司將貨款歸還進出口公司。交易中,進出口公司可得一筆代理費。
然而,時隔一年多,照理“貨物”早已“進口”,但A、B兩家公司卻一直推說貨物積壓,始終不還貨款,致使上海這家進出口公司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上海警方接到報案後,迅速展開偵查,經過半年的調查取證,案件終於真相大白。原來前幾年,A、B公司已債台高築,瀕臨破產,曾是“金融高手”的B公司老板陸某向銀行寄出假單據進行“貼現”,造成近億元人民幣流失。
如何防範信用證欺詐呢?專家指出,要進行深入的資信調查。這是信用證交易必不可少的環節。這裏包括買方和賣方相互之間的資信了解,也包括銀行和開證申請人、受益人之間的資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買方對賣方的資信調查,在沒有搞清對方的資信之前,不進行交易。完善的業務操作規則,是杜絕信用證欺詐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進口交易時,最好到起運港當場驗貨。而對銀行來說,規範業務操作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假冒信用證的問題經常出在密押、簽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麵,要求銀行在審查時特別謹慎,否則便會帶來巨大損失。
善意提醒:加強管理,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漏洞3:缺乏商務安全調查
眼下國外有一種既很流行又很普通,而在國內卻鳳毛麟角的職業——商務安全調查,它被譽為“防止跌倒的手杖”。商務安全調查既能遏製欺詐犯罪活動,又能在經濟交往中不讓送上門的生意白白溜走,還能找到合作夥伴賺到錢。
其實,前麵列舉的那些拙劣的欺詐伎倆很容易識別,隻要企業有一點點在與合作者簽訂合同之前對其進行資信調查的意識,就會避免日後可能帶來的無休止的糾紛和巨大的損失。
1.最大限度地防範風險,與其事後靠警方補救,不如事前進行資信調查
由於國情不同,中國的商務安全調查的發展與運作不會像國外那樣迅速、順利,可是,對發生在身邊的各種各樣的欺詐犯罪活動,是否應當有點作為呢?隻靠警方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至今我們還沒有比商務安全調查更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