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騙子為了順利行騙以及誘使更多的人上當,往往通過各種途徑製造各種假象,增加其經營的“真實性”。例如,借款初始,如期如數還款;投資經營初始時拿出相當利潤;購銷時開始讓利履行合同或協議等。取得對方信任後,便顯露原形,騙取現款或貨物後逃之夭夭。在經營中不僅要學會識破騙子的謊言。還應知道如何去洞察騙局中的假象。
透過現象看本質,不為假象所迷惑,是識破騙局的法寶。要洞察騙子製造的假象,建議:(1)保持冷靜的頭腦,衝動是商場的大敵。(2)了解對方的詳細情況,如身份、信譽、經營能力等。(3)請教行家或信息靈通、知識麵廣的人,獲得該經營項目的真實而具體的情況。(4)勿隨大流。眾人“一窩蜂”而上,即使能賺錢的項目,其銷路也不可能通暢,盈利也不可能大。(5)簽訂完備全麵的文字合同並到有關部門鑒定和認證。
商戰是智慧的較量。騙子能行騙成功,大多因被騙者的昏庸。“耳聽為虛,眼見為實”,“不見兔子不撒鷹”,而有些“廠長”連這些起碼的常識都不懂。讓這些“昏昏”者與騙子們打交道,不上當受騙才怪呢!眾多的“昏昏”者,是騙子得以滋生的土壤。
善意提醒: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經營中不僅要學會識破騙子的謊言,還應知道如何去洞察騙局中的假相。
漏洞6:合同主體不具備訂立經濟合同的資格,合同效力問題多多
1.合同主體無實際履約能力,簽訂的買賣合同往往難以執行
××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蘇省一大型企業,下設了北京分公司和廣州分公司。由於生意興旺,積累了雄厚的資金,決定另向房地產投資。雖說脫離本行,但皮革公司看好其投資前景,仍集中占淨資產的70%資本投資於某房地產公司。
而恰在此時,廣州分公司經理劉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和合同文本與××百貨公司簽訂了總金額80萬元合同,並同時規定了質量、履行期限、違約金等條款。訂立後,百貨公司即按約定付定金8萬元。廣州分公司按規定的期限交貨時,百貨公司檢驗質量明顯不符合約定,於是百貨公司提出質量異議且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雙方發生糾紛,××百貨公司訴之於法院。
廣州分公司參加了訴訟並要求總公司也參加。但總公司認為:(1)分公司常年在廣州經營,平時的效益都留在分公司,隻上繳約定的承包金額;(2)按總公司章程規定,下屬分公司經理的委任,須經董事會決定,董事長簽字。而廣州分公司現任經理劉某卻是總公司總經理李某未經公司董事會決定,擅自以總公司的名義委任的。於是不予支持,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廣州分公司因提供了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違反了合同約定,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是確定的。但在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上,法院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皮革公司總經理李某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擅自委任劉某為廣州分公司經理,此行為是職務上的越權行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誌。因此,劉某分公司經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廣州分公司與百貨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即劉某自己承擔,皮革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任分公司經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這是公司內部的事務,並不能因此而影響其行為在對外關係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內部關係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故皮革公司應負民事責任。但由於廣州分公司平時隻上繳約定的承包金額,有獨立的經濟利益,故應由總公司和廣州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依據《公司法》,上述第一種意見固然不對,第二種意見也並非完全正確。
首先,廣州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應歸××皮革有限公司承擔,而不是由總公司和分公司負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民事責任的歸屬。分公司是一個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由本公司所設立並由本公司所管理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分公司實質上並不是公司,它隻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一個總公司可以設立數個分公司,並需依法登記,但都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的具體特征有:第一,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第二,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和獨立於總公司的組織機構,它代表或代理總公司在一定範圍內開展活動;第三,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從事活動的財產是由總公司撥付的,依法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第四,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由總公司承擔,並由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該債務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