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合同的漏洞(4)(2 / 3)

第一,買賣合同的標的是物,而承攬合同的標的則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有些定做物表麵上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沒有區別。但它卻是按照定做人提出的特殊規定加工生產的,而不是大批生產的產品,它不能用其他物品特別是其他種類代替。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在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的,也可能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生產而按需方的數量要求生產的;而作為承攬合同標的成果,則必須是在合同成立後,由承攬方按照定做方的要求製作的,具有特定性,它在締約前並不存在。

第二,買賣合同中,需方無權過問供方如何組織生產。而承攬合同的承攬方必須按照定做方與之簽訂的合同中所交付的任務和要求去完成工作,定做方在不妨礙承攬方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有權對其工作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買賣合同中,需方要求購買的物,不一定是供方自己生產出來的,隻要是符合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規格和其他質量要求,就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去組織貨源,而在承攬合同中,定做方要求承攬完成的定做物或項目,承攬方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去完成其主要部分,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任務的主要部分和全部轉包給第三方。

倉儲合同主要是規範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其內容應合法,包括合同標的物合法。

(1)利用倉儲合同進行違法經營,使保管方遭受損失

標的物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第一是審查合同的標的是否屬於法律、政策禁止生產經營的範圍。”

因此,要嚴格審查,確保標的物合法。如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方應確切地知曉存貨方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方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經正式批準而被存貨人占有的限製流通物,保管方不得為此提供倉儲場所。這要求保管方加強對入庫倉儲物品的驗收工作。

(2)過失保管貨物,損失自己承擔

某倉儲公司代保管經過偽裝的黃色錄像帶,被查獲後倉儲公司業務受到影響。為此,倉儲公司以甲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甲賠償損失。甲以存在倉儲合同為理由,拒絕賠償。

法院受理後,依法作出判決:(1)本案中的倉儲合同無效。(2)甲賠償倉儲公司2000元。(3)其餘損失由倉儲公司自己承擔。

漏洞8:不及時提出異議,不知合同已經成立

我國《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圖表和購銷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後十五日內或合同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視為同意。”

1.法律意識淡薄,認為自己並未同意,結果構成違約

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此不夠了解,未及時提出異議,一廂情願地認為,隻要自己未表示同意,合同,並據此行事,結果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某家具製造廠與某物資站簽訂了100套家具的倉儲保管合同,合同期一年,第二年3月到期,由家具製造廠自己提貨。由於家具製造廠的生意越來越差,所以,第二年1月,家具製造廠函告物資站,請求延期5個月提貨,物資站沒有提出異議。8月份,家具製造廠準時去提貨,卻發現自己的家具全部被擺在露天地裏,因雨水淋澆、日光暴曬,家具都已變形,家具廠損失2萬餘元。家具製造廠因此要求物資站賠償。物資站則以雙方訂立的合同早已解除,家具製造廠逾期5個月才來提貨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家具製造廠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家具製造廠和物資站在1月份的信函往來,是對原來的倉儲合同作了修改,即將合同期限變更為1年零5個月。變更合同的往來信函與原合同一起構成了一個變更的倉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變更後的合同亦為違約。違約一方應對其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1)物資站支付家具製造廠違約金15000元,賠償金5000元。(2)訴訟費由物資站承擔。

2.要了解合同變更形式的多樣性

在倉儲行為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了解倉儲合同在訂立、生效後,是可以變更的,並非一成不變。並且,變更後的倉儲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切實履行義務。

第二,變更倉儲合同不一定是雙方當事人再訂立一份形式統一的變更原合同的協議,當事人之間往來的有關同意修改合同的函件也可以構成有效的變更原合同的協議。任何人不得以這些條件不具備合同的形式特征而否認變更後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