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新聞背後的新聞(5)(1 / 3)

同樣振奮人心的消息是,6月15日和12月22日,法國巴黎大法院及上訴法院針對施耐德對正泰NB1產品在法國提出的禁令請求分別作出正泰勝訴的判決,駁回施耐德所有請求;12月18日,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宣布施耐德起訴正泰的專利全部無效,正泰取得勝訴。12月21日,巴黎高等法院依據法國民法1381條,以“濫用程序”判決施耐德的銷售禁令申請無效。

溫州中院一審判決後,施耐德以本案專利侵權的認定、賠償金額的判定存在爭議等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於2007年11月12日立案。

其間,施耐德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關於正泰“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專利有效的決定,把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敗訴後,又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改判。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施耐德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的訴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案情,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確定了以調解為主的工作思路,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力求雙方握手言和。先後3次開庭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和質證,並主持調解,最終達成了如下協議:

施耐德電器低壓(天津)有限公司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15750萬元。如施耐德電器低壓(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額付款,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權申請執行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溫民三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716149元,由施耐德電器低壓(天津)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716149元,減半收取85807450元,由施耐德電器低壓(天津)有限公司、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42903725元。

本協議簽署並履行後,雙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爭議。

鏡頭鎖定終審現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調解協議雙方已簽字,文本正在送往法院的路上。”2009年4月15日9點7分,作為審判長的浙江省高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庭)庭長周根才在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後,按照慣例詢問施耐德公司和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時,雙方異口同聲地表示願意。此時,開庭時間還不到10分鍾。隨後,周根才宣布休庭。

這一突如其來的變化讓所有在場人員特別是媒體記者有些措手不及。因為早在一周前,浙江省高院就準備全程公開網上直播該案的審理情況。

“如果不是涉及跨國公司和巨額索賠,這起案件和普通專利糾紛沒什麼兩樣。”正泰法律顧問趙國虹女士對現場記者說,“正泰也很願意達成和解,希望雙方把過去都忘掉,一致往前看。”

本案主審法官周根才在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透露,直到15日淩晨4點多,他還打電話向雙方當事人詢問調解情況。開庭前一晚,正泰集團和施耐德的律師一直在進行艱苦的談判,幾乎持續了整個通宵。

在法庭上,代表正泰一方的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道臣表示,和解是這一案件的最佳結果,也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法院隨後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中,正泰集團和施耐德電器低壓(天津)有限公司也承諾,在協議簽署並履行後,雙方就這一案件將不存在任何爭議。

“全球和解的達成,將使雙方今後能夠處於一種良性競爭的狀態。”浙江省高院主要負責人認為,這一案件的圓滿解決,是國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的標誌性事件。

這一戲劇性的結局,顯然是雙方所樂見的。

有記者問南存輝,正泰在本案中索賠335億元,而且獲得了一審支持。

而終審調解的結果,獲得的賠償僅為原來的一半,正泰出於什麼考慮接受了這樣的條件?南存輝回答說,企業之間的競爭不一定非要搞到你死我活的地步,現在這樣的和解結果,體現了雙方“和諧合作,實現雙贏”的願望。

“正泰不是靠打官司來賺錢的,而是靠自主創新來發展的。我們隻是想通過這個案例告訴大家,中國民營企業要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也要敢於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南存輝的話發人深省。

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也說:“浙江省高院受理該案後,盡可能地促進雙方和解、調解,因為施耐德與正泰都是非常有知名度、非常有實力和發展前景的公司,同行競爭應該盡量不要搞得冤家路窄,大家互相學習借鑒,形成良性競爭、依法競爭,甚至是合作的局麵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