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時期公安機關如何搞好管理與服務(1 / 2)

新時期公安機關如何搞好管理與服務

管理縱橫

作者:李興峰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政府職能正逐步由傳統的以管理為主日益轉向以服務為中心。而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更應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供更優質高效的管理和服務。作為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長期以來,公安機關重管理、輕服務,“管理型”執法思維難以適應新時代的需要。

【關鍵詞】公安機關,管理,服務

車牌號碼選擇多了、補發普通護照不用再登報聲明作廢了、出入境手續更簡便了……進些年,一連串好消息,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便利。圍繞著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嚴格執法的同時,更加注重熱情服務,推出大量惠民舉措。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與職能

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它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行政機關。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它具有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其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杜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製裁、監督和改造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說到底就是做好服務。從兩種職能的聯係上看,專政與民主不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而且是相互滲透、互相促進的,聯係極為緊密,不可分割。在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要“堅持專政職能和管理職能、服務職能的統一性,始終把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新時期公安機關的職能定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製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所謂服務型政府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它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的、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是在社會本位和公民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以公正執法為標誌,按著公民意誌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並承擔責任的政府。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建設服務型政府也就是要求建立服務型公安機關。所謂服務型公安機關,是指在以人為本、以社會為本理念的指導下,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擴大公安機關的服務領域,增強公安機關的服務職能,改善公安機關的服務措施,改變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在社會的發展中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為廣大人民群眾解決困難,做到社會和諧發展和人民群眾滿意。建設服務型公安機關,是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更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

三、公安機關管理與服務的關係

公安機關的職責很廣泛,包括預防、製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和出入境的有關事務;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和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其實某些看似管理的活動,其實質是在服務,在提供一種公共服務,如交通管理、戶口、出入境證照管理,接處警等。另外對部分對象施加的管理同時是在為他人提供服務。如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打擊,對危險物品的嚴格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管理等。所以管理與服務兩者是統一的,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