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正常商品管理製度
第一條 出售正常商品必須明碼標價,按標價出售。不得私自越權作價,或私自議價出售商品。大宗商品的優惠、折扣由商場、商店經理指定專人辦理,或由商場、商店經理批準辦理。
第二條 凡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商品,售貨人員應堅決抵製銷售。做到不合格商品不上櫃、不出售,並及時上報商場經營部。
第三條 凡出售貴重商品,如金銀、珠寶、鑽戒、鍾表等,要耐心幫助顧客挑選。班次崗位要實行交接製,做好交接記錄。每筆成交的商品均要雙人複核,確保無誤。
第四條 凡出售金銀、珠寶、鑽戒、鍾表等貴重商品,貨區內要設專用保險櫃,保險櫃的鑰匙專人保管,保險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以保證商品的正常出售和安全。
第五條 凡可當場試機的商品,出售時必須開箱試機。因未開箱試機而給顧客、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嚴重者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凡不能當場試機的商品,也必須開箱驗機,確認商品的外在質量及其附件,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控購政策。出售控購商品,要查驗商品控購單,不準超控購金額、範圍、數量、期限出售商品。
第八條 出售正常商品必須貨真價實,童叟無欺,堅決不允許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第九條 對已折價的商品,不能按原價出售;對扣除磨損費的商品,應按扣除後的殘值出售。
第十條 未入賬的正常商品,不得上櫃出售。
第十一條 不準代賣私人物品和其他商品。
第十二條 嚴禁搭配商品出售。
二、出售非正常商品管理製度
第一條 非正常商品包括殘損、滯銷、降價、折價的商品。
第二條 沒有使用價值的變質商品和過保質期的商品不屬於非正常商品,要及時上報銷毀,嚴禁出售。
第三條 各商場、商店必須在商場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售非正常商品,使用統一的標簽,醒目地注明原因。
第四條 凡出售非正常商品,小票上要有戳記,商品上要有特殊標記,否則不得出售。對實行三包的非正常商品也應試機,保證內在質量的完好和實用性。
第五條 業務單位的非正常商品不得進店搭車出售。
第六條 沒有結算的非正常商品原則上不出售。陳列品及合同上注明的商品除外。
第七條 非正常商品一律不準退貨。
三、生鮮蔬果處理作業規定
1.生鮮蔬果的損耗
生鮮蔬果經常麵臨以下幾種損耗:
(1)腐壞(腐爛)。
(2)幹化(枯萎)。
(3)作業處理不良。
(4)修剪不當。
2.蔬果陳列
(1)蔬果類商品最富色彩變化,其天然鮮豔的色彩,加上種類繁多,在陳列架上吸引力非常大,其他商品不能與之相比。
(2)蔬果的陳列,首重“量”感魅力,應給顧客以數量充足、內容豐富的感覺。
(3)以每周為一周期,同樣的蔬果應經常更換位置,不要一直陳列於同一個地點。
(4)借著陳列與排列,強化其色彩,使其形成鮮明對比,以顯示貨色齊全。另外,要活化產品的鮮美與豐富,例如鮮紅的蘋果與檸檬或香蕉緊鄰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