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研究的邏輯體係(1 / 1)

本書以對代理問題的討論作為邏輯起點。早期的代理理論以公眾公司股權高度分散作為前提,主要研究外部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衝突所導致的代理問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代理理論轉向了研究股權相對集中前提下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所導致的代理問題,法律對於投資者的保護作為一種治理機製的作用尤其得到了高度重視。但是,代理理論仍然存在研究視角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其始終以公司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作為邏輯主線,而忽略了由於企業合約的高度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企業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配置不當、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以及機會主義行為等因素可能會加劇利益衝突,從而惡化代理問題,這種分析對於處理像中國這樣處於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研究對象尤其重要。另外,代理理論雖然強調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對於製約利益衝突、弱化代理問題,從而提高公司價值非常重要,但並未從深層次理論上探討為什麼法律對於投資者的保護是一種極其有效的治理機製;本書借鑒產權理論的相關研究成果,指出了法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界定產權、保證合同實施的製度根源,從而擴充了代理理論的研究視角。最後,產權理論對於研究國有製和私有製的不同產權安排及其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也頗具借鑒意義。循著這樣的邏輯主線,本書在實證研究部分從不同層次探討了我國上市公司的代理問題、代理問題的具體表現形式,並著重研究了法律對於投資者的保護是否是一種有效率的治理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