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描述性統計
我們將國有樣本按照最終控製人性質分為市級和縣級政府控製(LGOV),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和高校(HGOV)兩組,連同法治水平指數的均值、是否在海外上市以及是否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分別分組觀察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以及托賓Q值之間的差異。
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和高校控製的上市公司,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要小於市級政府和縣級政府控製的上市公司,而托賓Q值則是前者高於後者;法治水平高的地區,其所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要小於法治水平低的地區所屬上市公司,托賓Q值前者略高於後者;發行H股或N股的公司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要小於隻在A股上市的公司,托賓Q值前者高於後者;未受到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要小於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但前者的托賓Q值卻小於後者。
二、多元回歸分析
(一)托賓Q值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之間的關係
以托賓Q值作為因變量進行多元回歸的結果。
模型1中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的係數為負,雖然這個結果符合我們的理論預期,但其統計結果並不顯著,說明對於國有控製的上市公司而言,擔保所造成的代理衝突並不十分嚴重,因此其對於公司價值不具有顯著影響。模型2中我們引入了國有最終控製人虛擬變量,對外擔保相對金額的係數依然為負且不顯著。模型3和模型4我們分別引入法治水平指數和公司是否海外上市虛擬變量,對外擔保與托賓Q值之間的關係沒有變化,法治水平指數在0.01的水平上與托賓Q值顯著正相關,公司發行H股或N股虛擬變量的係數為正,但不顯著。模型5加入了公司是否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對外擔保相對金額的係數依然為負且不顯著,公司是否受到過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係數為正且不顯著,這個結果與我們第五章的結論一致,說明證券監管機構對國有上市公司的監管具有滯後性和無效性。模型6將國有最終控製人類型、法治水平指數、公司是否海外上市以及公司是否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均納入分析,回歸結果與之前的研究結論相比沒有顯著變化。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與國有最終控製人類型等有關因素之間的關係
我們考察了不同的國有最終控製人所控製的上市公司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是否有顯著不同;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否能減少國有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程度,從而弱化代理問題。具體結果。
模型1中國有最終控製人類型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並無顯著差異,其中市級政府控製和高校控製係數為正但不顯著,而省級政府控製和中央政府控製係數為負且不顯著。模型2中法治水平指數與對外擔保相對金額在0.1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法治水平高的地區,其所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小,說明法治水平越高的地區,最終控製人利用擔保這種方式對上市公司的侵占越小,代理問題越不嚴重。模型3中公司發行H股或N股虛擬變量的係數為負,但不顯著;說明海外上市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司治理水平,減少了上市公司最終控製人的侵占行為,但效果甚微。模型4中公司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係數為正且不顯著,說明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其最終控製人利用擔保這種方式的侵占行為可能更為嚴重一些;但由於不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我們並不能推斷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與未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其對外擔保行為有顯著差異。
三、小結
本節我們考察了國有控製的上市公司其對外擔保行為對公司價值有何影響;不同類型的最終控製人其所控製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是否有顯著不同;法律對於投資者的保護是否能夠減少最終控製人利用擔保這種方式來侵占其他小股東的利益,從而弱化代理衝突。
研究結果表明,國有上市公司擔保所造成的代理衝突並不十分嚴重,因此其對於公司價值不具有顯著影響;不同類型的國有最終控製人其對外擔保相對金額並無顯著差異;法治水平高的地區,其所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越小,從而代理衝突越不嚴重;發行 H股或N股對減少對外擔保行為作用不明顯;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與未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其對外擔保行為也沒有十分顯著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