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即有2人以上的股東、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製定公司章程等。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僅僅是公司形態的變化,因此,除國務院批準采取募集方式外,在變更時不能增加資本,也不能增加新股東。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繼承。
對於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如股東少於2人、淨資產不到人民幣500萬元的,隻能在變更行為發生前進行重組。如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其出資對外轉讓。為了能連續計算業績,重組時要符合有關規定,如公司實際控製人不能發生變更,管理層不能有重大的變化,主營業務也不能發生重大變化。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變更時須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4.股票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後,在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5.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的主體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滿足以下主體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麵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財務要求
根據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應符合以下財務指標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 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麵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