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用稅收優惠政策節稅(1 / 2)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谘詢、服務、培訓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等。企業應該加強這方麵優惠政策的研究,力爭經過收入調整使企業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稅,壯大企業實力。

同時,現在全國各地經濟開發區如雨後春筍,他們開出的招商引資條件十分誘人,大多均以減免若幹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各種費用等等條件吸引資金、技術和人才。如果您的企業是高新技術產業或受鼓勵產業,如此優惠的條件當然成為企業規避稅收的優先考慮因素之一。

國家製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有:

(1)國家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型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就業容量大,而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則具有適應下崗失業再就業的特點,為了鼓勵這些企業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國家給予了相應的減免稅收優惠。

(2)新辦企業是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

國家對此給予了較大力度的優惠:在2005年底前,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製的行業除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吸納比例不足30%的,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的倍數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即每吸納1%,減免2%的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隻從事零售業務的,按同樣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除營業稅以外的政策優惠(因為商業企業不納營業稅)。

(3)對於現有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同樣給予稅收優惠。

對於現有服務型企業以及隻從事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崗位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內,每年享受減征3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於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以及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2005年底前,每吸納一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企業所得稅不足扣減的,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連續扣減不得超過兩年。

(4)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類輔業改製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製的行業除外),規定隻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一是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四是與安置的富餘人員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